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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现行的农副产品(茶叶)的收购政策、经双方商定,签订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向甲方交售茶叶品名,数量如下:
风险提示:买卖的标的物
双方一定要明确约定买卖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数量等详细内容,尽可能把产品的各项标示都作为标的内容写进合同。如有样品的,双方应封存样品并可进行公正。防止因产品约定不清,而就所提供合格与否产生纠纷。
同时,要求供货方对产品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作出保证或承诺,防止其产品上存在权利限制,如产品被出租、抵押、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影响到标的物的交付。
品名项目 |
名茶鲜叶 |
春毛茶 |
夏、秋毛茶 |
细茶小计 |
粗茶 |
合计(粗、细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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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算办法:批货批款、当天兑现。
三、交售地点:_________茶叶收购站或甲方所属收购站、点。
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样价政策;在各基层收购站张榜公布国家规定的评茶等级标准、价格和样茶;坚持对样评茶,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风险提示:质量标准
实际上,商品缺少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非常普遍。采购合同一定要写上具体的质量标准,而不能直接写“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避免发生质量纠纷时“没有规矩”;
在供方为外商的情况下,更应该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因为我国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如果有)仅约束国内企业,对外商并无直接约束力。在这种情况写上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将无法确定是哪个国家的标准,从而导致此约定不明,等于没有约定。
五、乙方交售的茶叶,不得掺杂使假、要表里合一。
六、乙方向甲方按合同交售名茶原料和春毛茶,甲方将保证收购乙方生产的低档茶,如乙方不按合同执行,向它方交售茶叶,甲方可不收乙方的低档茶叶。
七、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本合同,如有违反按合同法有关规定,罚违约方未履行合同部分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