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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合同范本 - 创业经营 - 合作协议

2024最新 - 合作协议书范本 下载 20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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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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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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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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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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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丙丁四方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第一章 合作基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及性质:   

①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于___ 年___ 月___ 日,属合伙经营企业;

②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③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④ 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

⑤ 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股东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如与本协议冲突的地方,则公司事宜以本协议为基准;

⑥ 本协议经过《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第_____号决议》全票通过;

第二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专利转让。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投资总额及各方持股

第四 本协议生效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

第五 本协议生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_________;认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____%;

乙方:_________;认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____%;

丙方:_________;认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____%;

丁方:_________;认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____%;

各方应于     日前认缴上述出资,依法履行股东义务。

第六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七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条规定和《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方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将各自出资金额汇入公司统一账户。

第八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按照规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权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按期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责任;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

(五)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二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三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

(十四)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执行懂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

第一节 执行董事

第十八 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

第十九 公司法》第146条、第147条等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二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

第二十三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监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第146条、第147条等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总经理

第二十九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股东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 《公司法》第146条、第147条等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三十一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二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层管理者;

(七)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 总经理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30%(含3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必须提前5日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报告。

第三十四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五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十六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四十条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四十二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 清算组成立后,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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