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名称变更,是否要重新签订合同?

发表于:2013-03-29阅读量:(3279)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加工一批货物。但后来A公司变更名称为C公司,B公司要求与C公司重新签订合同。请问,B公司与C公司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解答:

不需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A公司变更名称为C公司,不影响其与B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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