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首例精神病强制医疗案判定

发表于:2013-04-03阅读量:(2647)

男大学生持刀欲强奸女子未果 作案时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

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对被申请人周某予以强制医疗。本案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设强制医疗程序后,本市首次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周某系本市一所高校的学生,去年12月7日,其尾随被害人至该校女厕所内持刀欲强行奸淫被害人,未遂后抢走被害人手机一部并逃逸。公安机关于次日将周某抓获。经鉴定,周某在案发时属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黄浦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周某实施抢劫、强奸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对其强制医疗。今年2月,检察机关向黄浦区法院申请对周某强制医疗。

受理该案后,黄浦区法院前往医院会见了被申请人周某,询问了其主治医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周某实施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而周某法定代理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及其摘录的周某病史材料证明,如不对周某强制医疗,其确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法院支持对周某强制医疗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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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精神病人可以适用强制医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适用强制医疗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都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只有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

第二,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只有经鉴定,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缺乏承担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能力,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

第三,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强制医疗的目的并非惩戒和制裁,而是对被强制医疗的人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同时也避免其继续危害社会,因此如果其丧失了积极危害社会的能力,如已经严重残疾等,就不必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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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 http://law.eastday.com/dongfangfz/2010dffz/fzxw/u1a67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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