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应否承担合同责任?

发表于:2013-04-17阅读量:(4440)

案情:

甲、乙、丙三人发起设立A股份公司,甲代为处理A股份公司登记设立的一切事宜。公司设立之前,甲以A股份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购买一批原材料供应A公司的前期生产。尔后,A公司才领取营业执照。B公司按约将货物送至A公司,但A公司却没有在约定时间付款,A公司的发起人乙、丙也表示甲跟其签订合同时A公司尚未成立,所以B公司最终未拿到货款的责任与乙、丙及A公司无关,于是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并将甲乙丙列为第三人。请问:A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

应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3条的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B公司是在A公司设立前与甲签订的购销合同,但甲作为A公司设立的代理人,其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购买的货物是用于A公司生产所需,因此,B公司在依约交付货物后,A公司应该支付货款。现在A公司及其发起人均拒绝支付,那么,B公司可以起诉A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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