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可否以个人名义起诉?

发表于:2013-04-19阅读量:(6140)

案情:

2007年7月6日,原告以第三人登封建筑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温馨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07年8月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以北、金屏路以西的“温馨家园”13号楼建筑工程,工程价款约为2314000元,在验收一个月后据实结算,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违约金。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扣除被告提供的材料费用、保证金及支付的工程款后,尚余工程款1049310.93元被告未支付。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系挂靠在受被告控制的第三人登封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故原告以自己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49310.9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请问:原告可否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解答:

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因第三人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存在利害关系,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并请求发包人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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