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安全责任自负”的条款有效吗?

发表于:2013-04-23阅读量:(3649)

案情:

张某原系一家化工厂的职工,因工厂效益不佳,其离厂自已拉起了一支装运队伍,做起了装运生意,陈某为此成了张某手下的一名员工。考虑到装运可能会发生一些安全问题,细心的张某在选用装运人员时与被选中的人员约法三章,一再强调装运人员安全自负,否则不予录用,双方达成了“一切安全由装运人员自负”的协议。2004年9月17日,陈某在向汽车上装载豆饼时,一不小心,摔倒在汽车的护栏上,当即疼痛难忍,同伴将其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第十肋骨骨折,后陆续治疗休息了数月。陈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该“安全责任自负”的协议无效,张某应当支付陈某的医疗费用。请问,该“安全责任自负”的协议有效吗?

 

解答:

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和企业确定劳动关系后,企业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本案中,张某和工厂确立了劳动关系,是该工厂的工人,工厂有在工作中保证期人身安全的义务。张某和该工厂签订的“安全责任自负”的条款,无形中免除了工厂的法定责任,因此无效的,张某应当支付陈某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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