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哪些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发表于:2014-05-21阅读量:(2876)

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疗行为。在就医时患者有不良反应,危及生命健康,便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误,向法院起诉,造成很多的医疗纠纷与矛盾。那么到底,什么行为才算是医疗事故?哪些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呢?

1、属于医疗事故的行为

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那就属于医疗事故,医院需承担赔偿责任。

2、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行为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诊疗护理操作规范、常规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这属于医疗意外,医护人员已经尽了全力,因患者自身的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不良反应,不属于医疗事故。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这是医学发展上的不足,是整个医学界共同的难题,而不属于医疗事故。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如果给患者输血时,依照输血操作常规程序规范进行并履行了相应的手续,应认定为无过错输血。因为输血感染不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造成的,行为主体是血液采集单位,所以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患者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在有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权利的不当行使,可能会延误诊疗的时机,造成本不应发生的不良后果,这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所以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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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3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35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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