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欠缺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股权转让?

发表于:2014-07-02阅读量:(3655)

有些情况下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并未及时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此时股权受让人不免担心,如果没有及时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否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果不影响,是否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后就发生了公司股权变动?下面就让小编来为您解答:

1、股权转让合同究竟是自成立时生效、还是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完毕之时生效?

《公司法》对该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此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股权转让合同应以成立生效主义为原则,批准生效主义或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

换句话说,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了需要进行批准或者登记的生效方式(主要限于国有资产的股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等),则自批准或登记之日其生效。因此,登记程序上的欠缺并不影响不需批准或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2、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何时才发生公司股权的变动?是公司将受让人计入股东名册时,还是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

对此问题可以从《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该法第73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同法第32条又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权的变动时间应该是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时。只有进行了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股东身份才发生转移,受让人才能开始享受股东的权利收益,才主要承担股东的义务和投资风险。而公司登记机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只发生对抗第三人的外部效力,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股权变动均无关系。

易法通专业律师提醒您:股权转让涉及许多复杂问题,也许看起来跟本文的问题差不多,但细微的差别就可能需要完全不同的处理,所以遇到问题的时候最好还是事先咨询一下律师的意见,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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