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发表于:2014-08-29阅读量:(4724)

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要求义务人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义务。那么,上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违反该义务会产生什么效果?竞业竞争的行为效力又如何呢?问题的答案,则应视法定竞业禁止或是约定竞业禁止的内容不同而不同。

1、法定竞业禁止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该条规定,就是法定竞业禁止义务。

据此,我国法律并不完全禁止竞业竞争,但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竞业竞争时需要事先取得股东会的同意,或事后获得股东会的追认。同时,同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意味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只有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进行竞业竞争才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且违反该义务的行为不当然无效,仅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效果仅产生返还违反义务获取的利益的效果。

2、约定竞业禁止义务

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范畴仅针对公司高管在职期间的行为,并不包括其离职之后的的竞业竞争行为,这就属于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范畴。公司章程、公司与高管之间签订的协议可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约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股东在离开公司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在离职后可以自由从事与原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就业或投资活动。

就约定竞业禁止义务而言,公司可以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约定违约责任,无约定的,则依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处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义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该竞业竞争行为并不会被认定无效。

综上,《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仅适用于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行为,违背该义务则产生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效果。同时公司章程等文件可以对上述人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合法有效的规定或者约定,上述人员应依约履行,不得违反,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可以到易法通在线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很乐意为你解惑!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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