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挂靠公司经营业务后,如何降低损失 ?

发表于:2014-09-19阅读量:(4156)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在利益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行业 “挂靠”行为应运而生。一些无资质证书或低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业务。这种“挂靠”行为,无论从技术上、设备上、经验上等可能都难以满足业务需求,由此而带来诸多风险。因此,应引起被挂靠企业的高度重视,采取措施降低因“挂靠”行为而产生的损失。针对上述情形,笔者借由以下案例来详细分析。

包工头李某挂靠在A公司名下,且以A公司工程部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因李某没有用工主体资格, A公司就与李某的雇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相关工资、医社保等费用由李某通过A公司账户支付。

就本案而言,因“挂靠”行为,所产生的风险有:其一:李某对外承揽的业务发生纠纷时,一旦认定存在挂靠关系,A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二,虽说李某雇佣的员工由李某实际管理,并且相关工资支付和医社保等费用的缴纳亦由李某通过A公司账户予以支付,但是A公司已与李某雇佣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相关费用的支付均通过A公司账户,若李某雇佣的员工发生劳动争议,那么A公司极有可能被认定系用人单位,从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违反解除赔偿金补偿金、员工工伤待遇等)。

那类似于A公司的被挂靠企业该如何减少其损失?对此,被挂靠企业可采取如下措施减少其所受损失。

一般挂靠合同需写明双方的挂靠行为,并强调挂靠方所承接的业务由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以及对于挂靠方承揽业务产生纠纷导致第三方要求被挂靠方承担责任的情形下,被挂靠方可向挂靠方追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14号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则被挂靠方无法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各项权利义务,合同仅可威慑挂靠方心理。

实践中,建议被挂靠方应要求挂靠方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及在挂靠期间预留一定的款项,此部分资金作为被挂靠方承担风险的保障。若被挂靠方需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挂靠方可将此部分资金先行用于赔偿,以减少被挂靠方的损失。关于用工风险方面,建议应由挂靠方自行设立公司,并与用工人员建立用工关系。若挂靠方无法成立公司,则也应由挂靠方与有资质的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假如用工关系已挂靠在被挂靠方名下,则被挂靠方应要求该部分人员预先填写《自动申请离职单》,日期留白。以便被挂靠方与挂靠方挂靠关系解除时,一并解除与挂靠方所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

如今,“大企业出牌子,私人老板出钱,农民工干活”现象也日趋普遍。卷入挂靠模式的企业越来越多,挂靠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甚至挂靠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利用挂靠行为来掩盖劳动关系也屡见不鲜。在此,建议挂靠双方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一旦出现纷争,面临的不仅仅是外部责任的承担,甚至是内部员工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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