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捡肥皂”的法律尴尬

发表于:2014-10-29阅读量:(2865)

“肥皂掉了,捡不捡?”放在今天的语境下,你还能果断回答吗?热词“捡肥皂”反映了当下男性性自主权被侵害事件的多发,法律对此又无针对性保护。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将猥亵罪对象”妇女“修改为”他人“的规定,有望化解这种无法可依的尴尬。

先来看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出现前,男女性自主权保护差异。当受到性侵害时,受害的女性可视行为人主体条件、客观行为、主观故意依据“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反观男性的境遇,如同样受到性侵害,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是男童(不满14周岁儿童),可依据“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但已满14周岁的男性仅能依伤害的程度以“故意伤害罪”这样“笼统”的罪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可以看出法律对男性的性自主权保护远不及女性。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遭到猥亵也能得到法律保护,为男性性自主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目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一旦通过将有深远意义。草案将男性纳入猥亵罪对象有利于促进男女性自主权保护平等;发挥法律威慑作用、减少犯罪发生;通过网络的热议、媒体宣传、专家讲解加强社会对未成年男性的性教育、性自主权保护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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