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发表于:2015-03-12阅读量:(2322)

李某与妻子小王离婚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自愿将双方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50%房产权赠送儿子(跟妻子生活)拥有,并协助办理变更手续。但是,两人离婚后,李某一直未按协议约定将产权变更登记至儿子名下。随后,妻子小王诉至厦门思明区法院。李某答辩称,他与小王各占讼争房产50%的产权。在离婚协议中,他陈述欲将讼争房产50%权属赠与儿子,是其单方意思表示,事后未就赠与事项达成书面协议,现不再赠与了。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小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协议。故李某应当依约履行。男子的辩称为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呢?听小编慢慢道来。

1、离婚协议书的性质

离婚协议,就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离婚协议书可以反悔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作了除外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赠与的定义及法律性质

(1)定义: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2) 赠与一般具有三点行为性质:1、双方行为。赠与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3、无偿行为。

由此可判断,李某将讼争房屋50%产权“交由儿子所有”的约定,是双方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并非无偿行为,不是单纯赠与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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