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抛尸,构成侮辱尸体罪

发表于:2015-03-19阅读量:(2697)

嫖客郭某突发疾病死在床上,女子池某没有马上报警,而是将丈夫余某从重庆老家叫来,一起将郭某抛尸。日前,经石狮法院一审判决,池某与余某因犯侮辱尸体罪双双获刑。

纷繁复杂的世界,总是让人捉摸不透。无奇不有的社会,总是惊吓不断。面对如此的事件,小编倍感惊讶。下面是小编由此次事件引发对侮辱尸体罪的分析。

一、侮辱尸体罪的概念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二、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依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盗窃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

三、侮辱尸体罪的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

《刑法修正案(八)》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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