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跳地铁致多趟列车晚点,为何构成寻衅滋事罪?

发表于:2015-04-08阅读量:(1823)

近日,一名来自重庆的男子谭某因跳地铁致多趟列车晚点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据了解,2014年3月25日下午5点左右,谭某来到地铁1号线王府井站,仅坐了一站,在天安门东站下车。谭某下车后在站台游逛,大约5点15分左右,谭某突然跳进轨道内,双脚落在靠墙的广告牌空地上。谭某随后迅速沿着轨道向前跑,在跑了十几米后停下,用随身携带的铁链将左脚锁在铁轨上。随后,谭某又拿出一沓文字材料向站台抛撒。地铁工作人员和民警劝谭某马上返回站台,但遭到拒绝,由于在谭某身上未发现铁链的钥匙,民警最终使用液压钳将铁链剪开,才将谭某带离现场。地铁公司的运营数据显示,谭某的行为导致多趟列车晚点。那么,谭某为何构成寻衅滋事罪呢?

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 ( 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 ) ,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 l6 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谭某为何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鉴定,谭某的精神状况正常,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与控制能力完整,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谭某故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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