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于:2015-04-23阅读量:(3081)

厦公积金〔2014〕51号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最近6个月缴存额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足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发放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家庭拥有房屋套数包括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表》(以下简称“住房证明”)中体现的本市住房套数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以下简称“征信记录”)中体现的未结清贷款笔数。若住房证明体现的房屋与未结清贷款为同一套住房的不重复计算。

(一)征信记录中无未结清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征信记录中有未结清贷款余额的执行二套贷款政策。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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