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诉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发表于:2015-04-28阅读量:(2005)

案情介绍:

2008年4月,邬某入职深圳市东方越野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5月,邬某因日常工作受伤导致左腿骨折住院并于次月出院。受伤后邬某无法参加工作,公司 也未给邬某发放工资。2008年7月,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邬某受伤属工伤。但公司因否认、不服工伤认定而一直拒发邬某医疗期工资,导致邬某生活困难。

直至2008年9月,邬某病情仍未稳定,不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条件。因生活难以维持,邬某不得不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期工资若干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项目待伤残鉴定后另行主张。

处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十分理解邬某的遭遇,同意先行立案。后经审理,裁决支持了邬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请求,对于医疗期工资等项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邬某可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医疗终结日期后再觅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意见:

当事人的不幸遭遇让本律师感到肩负的责任之重。在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迫切需要,并仔细理解法律规定后,本律师决定向仲裁委员会先行提出部分仲裁请求。最终,我们拿到了仲裁委员会的一纸终局裁决,以及后续赔偿项目的指导意见。本案代理取得阶段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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