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起诉离婚的处理方法

发表于:2015-04-28阅读量:(3061)

和军人结婚是一件光荣的事情,但是,当这一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时候,还是不得不面对离婚的问题。那么,日常所说的军婚保护是什么呢?和军人离婚,手续又有什么不一样呢?接下来,由小编来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军婚保护

军婚保护条款,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为非军人一方时,当非军人向军人提出离婚请求时,须得军人同意,否则不得准予离婚。当然,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时候,则可以不经过军人同意。

我们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有以下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当然,这里讲的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已经退伍,或者是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则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婚姻法的一般规定处理。

二、与军人离婚的手续

接下来,对于与军人离婚的手续问题,我们就夫妻一方中有现役军人的情形进行讨论。根据提出离婚主体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情况分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要求离婚两种来详加介绍。

(一)、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提交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综上可见,对于现役军人的离婚问题处理,法律有特殊的规定,我们要依法而行,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有以下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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