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吟唱“常回家看看”的喜与悲

发表于:2015-04-28阅读量:(2143)

浙江省海盐县一位90岁高龄的钱老太,前段时间一纸诉状将六个儿女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自己在敬老院的各项费用,并要求子女每星期轮流履行探望义务。在法院的调解下,六子女各自承担起了自己的责任。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法条也被媒体大众解读为“常回家看看”,这种表述虽然不够规范,但却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人们接受信息的成本,故而很快“常回家看看”就成为了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老年人“精神慰藉”相关规定的代名词。

该规定一出台,就成为广受热议的法条,有些人大呼“老有所依“,”老年人有保障了“,相反,有些人则对原本的道德问题上升为法律规范而困惑以及对该规定的可行性感到担忧。

现在,该法条真的成为了老年人维权、寻求精神慰藉的法律武器了,我们也应该正视该规定的法律意义了。

一、“常回家看看”的法律释义

“常回家看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笔者给该法的定位是社会法。社会法的作用是保护社会正常的秩序,如劳资秩序、家庭秩序。该规定属于义务性规定,义务主体是家庭成员,对象是老年人,对孤寡老人,与子女分开居住的老人,法律赋予其 “被看望权”。相对于义务主体,从体系解释分析,该法条是家庭成员。切确而言是负赡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内容是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给予老人适当的精神慰藉。

二、“常回家看看”的立法必要性

空巢老人成为社会普遍现象。现在的生育政策、社会生活观念和工作环境造成了孤寡老人的“留守”。早前便曝出老人在家里过世,无人问津,老人的尸体被饲养的家犬吞食的悲剧。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的变化,心理承受能力降低,认知和判断变得敏感而脆弱。特别是现在独生子女政策下,子女又“远游”工作或者独立居住,老人更是得不到关注,而中国的家庭观念自古就是“儿女满堂“,

“天伦之乐”,理想和现实的落差让老人们一时无法接受,又由于缺乏相关的日常兴趣和活动(广场舞的风靡可见一斑),老年人“走投无路”,一些与子女关系不好的老年人,更是受到子女的“冷暴力”,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保护的问题迫在眉睫。

三、精神慰藉规定的成果

(一)明确“精神赡养”的范围

2012年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明确了精神赡养的范围包括看望和问候老年人,这就在法律上明确和强化了“孝”,使得今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相关诉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引导公众重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

“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规定的功能主要在于它的社会导向意义上。从微观层面来看,精神赡养更多的应体现为“父慈子孝”这种和谐的伦理关系,法律规定精神赡养的相关内容并明确其范围,不是为了让人们死板的履行法律规定,把“孝”当作一种纯粹的法律义务,其意义远不止法律强制“孝”所表现出来的那样简单,其目的更多的在于提醒公众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已属违法,引导公众重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鼓励公众主动去履行道德义务。

四、质疑

(一)道德法律化

“尽孝道”是人之常情,“常回家看看”的规定之所以会被人质疑,不是因为“人情冷漠”,“世风日下”,而是因为,一些人确实看到了该规定的性质和属性,质疑它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而存在。法律的触角不该延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对某个社会问题进行立法时,我们是否考虑到了法律的社会效果,防范了立法的连锁反应和副作用,是否维护法律制度体系化建构。我们不能因为社会问题的紧迫而滋生“法律万能主义”,法律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但是不能包办一切。法律和道德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的界限也是不明确的,的确有些道德问题在不同时代可以成为法典的内容,之如古代不敬父母可以受到刑罚惩罚、现今的诚实信用成为“帝王条款“一般。但是一些问题总是不适合法律的直接调整,恰如法律不涉足纯粹情人的恋爱关系,也不规制单纯的思维活动。现在法律让我们“常回家看看”,不回来,国家机关帮助父母“打你屁股”,难道不是国家保护老人权益的宣告的效果大于落实的效果吗?难道不是为了从立法层面进行相关的道德呼吁和精神归化吗?该规定的精神压力不是多于法律执行压力吗?因此,该规定说到底是对赡养义务人的精神提倡,而不是精神强制。立法者对制定该规定“动真格”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否则一不小心就导致法条的“见光死”或者法院无法切实运用,与具文无异了。

(二)赡养扶养的量化

2012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精神赡养的范围,包括看望和问候老年人,我们漫想,是否会发展到规定看望的时间、地点,甚至是指定做什么事、玩什么游戏、去多远的地方旅行等等。证据法上始终在探寻证据的量化,然而并非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量化的,量化的作用是便于法院的判断、执行,然而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的量化效果并不会很好。毕竟法律可以强制人身,无法强制人心。子女被强制执行去探望老人,既然是探望,看一眼是不是看?判决与老人待上一天,是不是可以冷战?判决下来,履行人会不会“挂羊头卖狗肉”?

(三)判决可行性

不少人质疑“常回家看看”的可执行性,认为根据该条款,即使量化看望的频率,明确问候的方式,援引该条款直接判决也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有可能强迫公民去实现他们不愿意实现或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最终履行效果不佳,更会削弱法律的尊严。

本案的处理结果也是调解收官的,调解事实上是一种非法律方式,办案法官也是基于这种考虑:判决方式强制义务人履行赡养、“常回家看看“的社会实际效果远不如当事人间心平气和地思想”血浓于水“的亲情而”冰释前嫌“来的好。

五、结语

笔者认为,上述法条规定事实上宣告提倡的作用远大于强制惩罚的作用。解决失孤老人问题,应当依靠整个社会的联动,而不是几条单薄的法律。法律的

“义愤填膺”、“盛气凌人”有时无法软化人心,反而是以柔克刚效果来得显著。完善社会保障,切实解决老年人生活、养老、娱乐问题,积极推动老年人发挥余热,参与社会管理,让老年人获得尊严,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事,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使老人成为”家中一宝“。也不再为难法律生硬地规定“常回家看看”。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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