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让气象新规闹得人心惶惶

发表于:2015-05-05阅读量:(1763)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可警告罚款,甚至追究刑责。从气象局获悉,中国气象局最近审议通过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非法发布气象预报可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传播虚假气象预报,或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气象办法的出台和施行,引起了社会的热议。为什么各媒体纷纷“剑指”新规,社会大众“人心惶惶”呢?是不是今后我们就被官方夺去了闲聊天气的话题了呢?是不是非官方就是绝对的非法呢?我们在各大新闻中体会到了媒体暗示的潜台词,我们感受到网络大众对新规的戏谑。然而,我们真的了解该气象新规吗?还是只是“转发”加“点赞”的“被接受”呢?

一、《办法》的释疑

查看这个引人争议的法条,我们可以更深入了解和认识法律规定,并纠正“不胫而走”且并非准确的“网络观点”。

(一)随意的天气的预测和评论被禁言?

“以后要是在朋友圈喊:起风啦,下雨收衣服啦!就得罚5万?”有网友不解地问。同样,有网友表示,“以后都不敢聊天了,随口说句‘今天天气不错啊’,被人录下来一举报可就是5万啊。”

上述疑问想必是爱发各种心情和状态记录每日生活的网络使用者的心声。然而,法律真的有必要这般“大动干戈”、“不知冷暖”、“无情垄断”吗?

我们来看《办法》的宗旨:即为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鼓励气象预报传播,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气象预报是否需要规范?让人记忆犹新的是,今年3月31日,大量福建当地的营销账号开始转载标题为“高颜值17级超强台风美莎克清明后影响福建”的微博,该微博最初来自某气象爱好者微博。营销账号又将其断章取义地附加“65年来最强台风”“17级超强台风将于清明后正面袭击××”等吸引眼球的标题。该信息迅速扩散并被大量转发到微信朋友圈,引起了部分公众的恐慌,不少民众精神紧张并纷纷求证消息的真实性,部分民众因为该消息变更甚至取消了清明假期的行程。这种气象预报还只是引起了一些人的恐慌和个人行程的变动。但是,我们可以设想的是,如果预测了台风,顺便预测会带来海啸,那么对于相关信息的受众,特别是处于“危险地带”的民众,将是巨大的危机,可能短时间内便造成交通阻塞、交通事故、踩踏冲撞、甚至违法犯罪等社会事件。造成这样的后果,“始作俑者”该不该惩处,这样的预报,该不该规制,我们一目了然。

《办法》不但不禁止气象预报的传播,反而是鼓励气象预报的传播的。法律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因为气象预报的直接受众可能并不广泛,借助媒体的力量推广气象预报,更便利民众的出行和工作以及生活。

那是不是将来妄谈“下雨”和“高温”,都要被罚呢?当然不是。《办法》规制评价的对象是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我们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对天气的谈论,是否属于上述对象呢?首先,我们排除后两者(一般的谈论无法涉及这个层面,若达到这个层面,并造成一定的后果,是应当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是否是公众气象预报呢?所谓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等预报。发表朋友圈动态,主观上并不一定是面向社会,客观效果上也并非普及到全社会,一般无法认为是公众气象预报。根据《办法》 第十条:“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那么一般的网络发言也基本不属于个人研究的高度,普通受众也应该掌握基本的判断力,至少对相关的言论可靠性要有一定洞察力。即使构成气象预报的发布,我们仍然应该评价其社会影响,否则就是极端的“文字狱”了。

(二)民间天气预报被取缔?

目前,市面上流行的天气预报APP或者相关软件配置,让人们的出行更加便捷。有关部门的这一新规,是不是造成对民间天气预报软件、平台运营商的“官方垄断”呢?并非如此。首先,各软件一般也以官方的气象预报结果为基础,对自己的软件预报进行更新和维护。这也相应了对鼓励气象预报的传播的号召。如果擅自传播虚假气象预报、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将面临行政和刑事的处罚。

二、再生疑问

 解决了社会“恐慌”,又生出几个疑问,是立法和实务亟需解决的。

(一)  何谓“非法”

不少人不是对谈论天气被禁止担忧,因为他们并非是天天需要预报天气的预测家。他们更多的是对法律的条文还存有疑问。之于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非法”。“法”是哪个位阶的法,范围是什么,具体行为有哪些,如何不使日常的娱乐玩笑和聊天成为法律的“倒霉蛋”,值得立法的明确。

(二)  何谓“擅自更改”

《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是指一个字,一个符号都不能更改,还是主要内容和信息不容非专业篡改而致原意改变呢?现在流行的气象预报软件,一般使用轻松易懂的字眼或者图案来表达相关气象信息,有的甚至以体感和模拟人体告知天气近况和穿衣出行问题,是否可归为“擅自更改内容和结论”呢?还需要有权部门进一步的分析、权衡和明示。

 

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事件、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发布是指气象预报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

第九条 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第十条 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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