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留“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

发表于:2015-05-12阅读量:(2353)

温情满满的母亲节刚刚过去,杭州玉泉社区的周奶奶却已经心灰意冷,意图和儿子“划清界限”,是什么事让一个老人如何“绝情”呢?据了解,周奶奶今年已经95岁高龄,一共有五个孩子,老大、老五是儿子,中间三个是女儿。40年前,大儿子无缘无故失去音信后,家里所有人都一直让着小儿子,分房也是小儿子占大头,然而,这样的宠爱却并未换得儿子的“孝顺”。周奶奶有冠心病,2009年年底的时候,因为心腹水肿住进了医院,四个子女本想一起负担医药费,但是小儿子却拒绝承担,甚至这些年应负担的赡养费儿子也声明不想给,正是儿子的无情造就了老人的“绝情”。其实,赡养老人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

一、赡养人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其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子欲养而亲不待,是多少人心里无法弥补的遗憾,在有机会的时候尽你所能的孝顺父母,不要再留下这种遗憾。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

 

 

本文版权归易法通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否则我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赡养  家庭  赡养费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