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离婚,子女可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发表于:2015-05-14阅读量:(2402)

石晓梅与高志贤于2006年10月结婚,育有一女高丽。自2008年高志贤做生意连年亏损后,二人因经济问题经常争吵,后高志贤离家不再管母女俩的生活。2015年,石晓梅因身体虚弱无工作无收入难以抚养高丽,遂以高丽名义将高志贤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石晓梅不想离婚也未提起离婚诉讼。重所周知,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给抚养子女的一方,那么在未离婚的情况下,高丽可否要求其生父高志贤支付抚养费呢?

一、抚养费得概念及标准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第30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具体要付多少抚养费呢?不知道的童鞋看过来《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二、案件分析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往往夹杂着大量的风俗人情、伦理道德因素。在传统观念中,夫妻是一体的,夫妻的财产是共同的,故有观点认为,石晓梅和高志贤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个人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母亲独自承担抚养费的问题,钱无论由谁支配都是左手与右手的关系,属于两人之间的私人问题,法律对此不应过多干涉。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指出了夫妻财产共有的特征,但对于这种基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支配权法律应否进行干涉呢?答案是否定的,确如上文中所言,夫妻共有财产支配权的归属是夫妻私人事务,法律无权也不应过多干涉。但更应该看到,抚养费请求权是法定的。在法定请求权利面前,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法定义务得到履行的情况下,相对“私人”的权利才能行使。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抚养费纠纷,不是伦理道德考察的范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是否应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后,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可以说是针对上述情况量身定做的。

 

法律只规定离婚时要支付抚养费,那么《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如何给付?

 

不管父母婚姻存在还是离婚了,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他们的法定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本案中,未成年的女儿高丽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高志贤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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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否拒付抚养费

“探望权”是给付抚养费的前提吗?

怀孕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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