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何某某与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14阅读量:(1785)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法民初字第08845号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钱为民,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钱为民,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牟曦,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震宇,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何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何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某某、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龚陵川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立

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  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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