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15阅读量:(1223)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永法民初字第07642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某某路某某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浩纲,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田茂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旭

劳动争议  撤诉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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