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被告重庆某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15阅读量:(1397)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威民初字第1118号

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磊,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某某大道某某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毅,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重庆某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十四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白成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明坤

租赁  合同纠纷  撤诉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