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刘某某,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5-18阅读量:(1508)

重庆市某某区某某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万法民初字第06382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廷栋(特别授权),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组织机构代码739**62-6。

负责人:张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某(一般授权),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龙宝支公司,住所地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组织机构代码907**98-7。

负责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瑞明(一般授权),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特别授权),身份基本信息同被告谢某某,系被告刘某某之夫。

被告:陈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陈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宝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某某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诚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某某险龙宝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进行了重新鉴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志诚与某某陪审员丁天明、何义荣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1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廷栋,被告刘某某、谢某某及其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陈某,被告某某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某、被告人某某险龙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瑞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13年10月30日21时45分许,被告刘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某某大道天屿江上门前未靠边停车,与原告直行的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倒于路中,被被告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对原告再次碾压。该事故致使原告终身严重残疾,给原告生产生活等带来深远的伤害,也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现原告诉至法院,原告残疾赔偿金151296元(25216元/年×20年×30%)、误工费31025.03元(批发零售业32919元/年÷365天×至重新鉴定前一天计344天)、住院护理费20300元(100元/天×203天)、出院后护理费8100元(90元/天×90天)、后续住院治疗护理费2100元(100元/天×21天)、后续治疗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90元(30元/天×203天)、被抚养人生活费32065.20元(17814元/年×12年×30%÷2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营养费9000元(30元/天×30天×10个月)、康复费3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00元、医疗费29000元,共计333576.23元,由被告某某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人某某险龙宝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某、谢某某、陈某赔偿原告。

被告刘某某、谢某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及事故认定无异议。刘某某与谢某某系夫妻关系。小型客车登记在谢某某名下,事故发生时由刘某某驾驶,该车辆在某某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三者责任险,且保有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谢某某垫付了原告医疗费39500元,生活费15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调整。其余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

被告陈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及事故认定无异议。陈某所有的小型客车在人某某险龙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责任险,且保有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后,陈某已垫付了原告医疗费43500元,门诊费701.15元,并支付了生活费1500元。请求本案中一并调整。其余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

被告某某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事故认定无异议。本公司承保了谢某某所有的小型客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30万元,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本公司已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调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了重新鉴定,应以重新鉴定意见为赔偿依据。对于原告的误工费,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被实际停发工资,故不应计算误工费。出院后护理依赖为部分护理,应当按护理费的50%计赔。对于本次交通事故,原告系酒后驾驶,具有重大过错,在分摊责任比例时应当加重。

被告人某某险龙宝支公司辩称,本公司承保了陈某所有的小型客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50万元,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本公司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请求在本案中一并调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公司申请了重新鉴定,支付了重新鉴定费1800元,因重新鉴定改变了原鉴定结论,故应由原告承担。其余意见同某某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21时45分许,被告刘某某驾驶登记在其丈夫被告谢某某名下的、在被告某某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责任险(有不计免赔险)的小型客车,沿某某大道行驶至某某大道天屿江山门前路段时,因车辆故障未靠边停车,刘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直行过程中与其相撞,倒于路中后,被告陈某驾驶其所有的、在被告人某某险龙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责任险(有不计免赔险)的渝F7T822小型客车在经过事故发生地时,因观察不够,对刘某再次碾压,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受伤后,被送到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03天,于2014年5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腓总神经损害,右股神经部分损害,右髋关节脱位术后,右髋臼粉碎性骨折术后,全身多处皮肤擦挫伤,肋骨骨折(右侧第1、11肋)。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建议休息贰月,是否继续休息视2月后恢复情况而定;2、适当加强营养,加强陪护,防止再次损伤;3、半年后复查右髋关节X片,骨科门诊随诊,是否取内固定;4、适当加强右踝关节及右足趾关节活动训练,必要时可行门诊康复治疗;5、右股骨头存在缺血坏死可能,内固定取出后可行MRI检查明确,之后随访;6、康复科门诊随诊,病情变化及时就医。共计用去住院治疗费131592.75元,其中被告刘某某、谢某某垫付了39500元,被告陈某垫付了43500元,被告某某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垫付了10000元,被告人某某险垫付了10000元,其余28592.75元,由原告刘某支付。同时,被告陈某垫付了原告门诊费701.15元,支付了刘某生活费1500元;被告刘某某、谢某某支付了刘某生活费1500元。

庭审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原告刘某医疗费132293.90元(131592.75元+701.15元)中,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医疗费为27857.75元,即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医疗费为104436.15元。

2013年11月7日,重庆市某某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第50010112013082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某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某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陈某、刘某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某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2014年6月20日,经原告自行委托,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所作出万司鉴(2014)法医鉴字第2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刘某的伤残程度属七级。2、刘某内固定物取出费用评定为22000元左右(或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住院时间叁周,出院后休息壹月。3、刘某康复费评定为3000元。4、刘某目前状况需护理,护理期限评定为3个月,从出院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5月21日起计算。2014年8月20日,重庆市某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刘某出院后的护理属部分护理依赖。刘某支付了鉴定费28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某某险龙宝支公司对原告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提出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渝东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124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刘某右下肢的伤残程度系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刘某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及右髋关节脱位内固定物后期手术取出的住院手术医疗费及定期复查DR片的费用预估某某币18000元,住院时间约三周,出院后尚需休息壹月。或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被告人某某险龙宝支公司支付了鉴定费1800元。

另查明,原告刘某与其子刘某均系城镇居民,刘某事故发生前在重庆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万达广场公司上班。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举示的身份证、户口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档案及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重庆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某某万达广场公司误工证明、工资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被告刘某某、谢某某举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收条等;被告陈某举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医疗费发票、收条等;被告人某某险龙宝支公司举示的保险抄单、赔款单、保险单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刘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直行中与被告刘某某所驾驶的、因故障未靠边停车的车辆相撞,致使原告倒于路中,被被告陈某所驾车辆再次碾压,致使原告受伤。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刘某某、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该事故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某某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某某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某某法院应予支持。”;《中华某某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某某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被告人某某险龙宝支公司系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被告刘某某、被告陈某与原告刘某之间的过错程度,由原告刘某承担30%的责任。其余70%部分,由于被告刘某某、陈某之间的行为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二者之间的过错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平均承担,即由被告刘某某承担35%,被告陈某承担35%。被告谢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也系肇事驾驶人即被告刘某某的丈夫,应当对刘某某所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刘某某、陈某所承担的责任部分,由所驾车辆商业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即被告某某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人某某险龙宝支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按上述赔偿原则,由刘某某、谢某某连带赔偿原告35%,被告陈某赔偿原告35%。对于不属于保险赔偿的医疗费部分,按上述赔偿原则,由原告承担30%,由刘某某、谢某某连带赔偿原告35%,被告陈某赔偿原告35%。对于原告举示的万司鉴(2014)法医鉴字第2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该鉴定意见的康复费及出院后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被告已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本院委托重新鉴定的(2014)临鉴字第124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确定如下:1、残疾赔偿金183361.20元,其中本人残疾赔偿金151296元(25216元/年×20年×30%),被抚养人生活费32065.20元(17814元/年×12年×30%÷2人);2、误工费,原告因伤致残导致持续误工,可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原告的伤残等级经重新鉴定改变了原鉴定意见,故定残之日确定为重新鉴定之日;原告主张误工时间为344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误工费标准,根据原告受伤前所从事的行业,主张按批发零售业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的规定,即误工费确定为31025.03元(32919元/年÷365天×344天);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因伤造成了误工,但未实际造成原告收入的减少。但被告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3、护理费21520元,其中住院护理费16240元(80元/天×203天),出院后护理依赖护理费3600元(80元/天×90天×50%),后续住院治疗护理费1680元(80元/天×21天);4、后续治疗费180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6090元(30元/天×203天);6、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为12000元;7、营养费,根据原告医嘱,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确定为4000元;8、康复费3000元;9、交通费500元;10、鉴定费4600元(含重新鉴定费);11、医疗费132293.90元,其中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医疗费为27857.75元,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医疗费为104436.15元。对于被告刘某某、谢某某所垫付的原告医疗费39500元、生活费1500元,被告陈某所垫付的原告医疗费44201.15元(43500元+701.15元)、生活费1500元,被告某某财保某某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人某某险龙宝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重新鉴定费1800元,应从其赔偿款项中品除。

综上,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某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某某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某某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某某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某某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医疗费为104436.15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90元、营养费4000元,共计132526.15元。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10000元;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龙宝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10000元。不足的部分112526.15元,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39384.15元;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龙宝支公司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39384.15元;其余部分33757.85元,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

二、原告刘某残疾赔偿金183361.20元、误工费31025.03元、护理费21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康复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4600元,共计256006.23元。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含鉴定费);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龙宝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含鉴定费);不足部分36006.23元,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12602.18元;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龙宝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12602.18元;其余部分10801.87元,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

三、原告刘某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医疗费为27857.75元,由被告刘某某、被告谢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9750.21元;由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刘某9750.21元;其余部分8357.33元,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

上列一至三项,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共计赔偿原告刘某171986.33元,被告刘某某、被告谢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9750.21元;品除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刘某某、谢某某所垫付的原告医疗费39500元、生活费1500元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刘某130736.54元,支付被告刘某某、谢某某31249.79元。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宝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某171986.33元;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刘某9750.21元;品除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宝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重新鉴定费1800元,被告陈某所垫付的原告医疗费44201.15元、生活费1500元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宝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刘某124235.39元,支付被告陈某35950.94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原告刘某承担484元,被告刘某某、谢某某承担560元,被告陈某承担56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刘某垫付,被告刘某某、谢某某、陈某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迳付原告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某某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某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杨志诚

某某陪审员  丁天明

某某陪审员  何义荣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蓝 伟

交通事故  责任  保险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