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郭某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5-22阅读量:(1597)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桐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雷某某,男,****年**月**日某。

原告郭某,男,****年**月**日。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梁震,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任总经理。

原告雷某某、郭某诉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郭某的委托代理人梁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12月25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采石劳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青海省门源县某某村工程的一个工作面发包给原告,合同总造价约八千万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准备了八十万保证金、所需工程车辆、设备及40余名工人,并向其交纳了三万元的订金,但后来由于被告的原因该合同未按照约定执行,原告为此赔偿工人、车队、爆破组等20余万元;另原告当时为此事在青海奔波四个月有余,花费数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委托的人员陈某某协商赔偿并退回订金事宜,其称将于2013年元月份把原告的订金及损失予以解决,但其却于2012年12月份把电话号码予以更换,致使原告无法与其联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0000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1、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被告安全某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4、被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5、被告承包工程范围详细说明复印件一份。

1-5证明被告具有承担开采煤矿资质的法人。

6、被告出具的法人证明委托书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被告委托陈某某全权负责青海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开采工程,是该项目的负责人。

第二组:重庆市工商管理局出具的被告相关档案材料一份(14张),以证实被告法人代表的姓名由喻泓霖改为喻某某;陈某某于2006年4月以187万元人民币购得被告关联公司或其前身永川市某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2%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被告其他的企业信息情况。

第三组: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2月25日签订的《采石劳务合同》一份,以证实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总量大概为1000万立方米,合同总价大概为8000万元人民币,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4日;原告负责该工程的“矿石及岩石的爆破、装运到被告指定的地点破碎,运距在2公里以内”,“负责破碎机某产线的操作使用及操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也即原告需要招到与工程量相符的爆破人员、挖掘机车队、运输车队及相应的司机及其他劳务人员;被告需要准备80万元保证金。

第四组:1、被告青海项目部出具的原告为该工程所交纳3万元订金收据一份,以证实原告为履行该合同,按照被告要求向其交纳了3万元的订金。

河南省桐柏县公证处所做的(2013年)桐证民初字第161号公证书一份,以证实原告为履行《采石劳务合同》,于2010年4月21日与申某某签订了《采石合同》,将100万立方的采石及岩石爆破工程交由其承担;因被告未能履行合同,致使原告未能履行与申某某签订的合同,为此赔偿申某某五万八千元的损失。

河南省桐柏县公证处所做的(2013年)桐证民初字第162号公证书一份,以证实原告为履行《采石劳务合同》,于2010年1月25日与白某某签订了《采石合同》,将100万立方的矿石及岩土爆破工程交由其承担;因被告未能履行合同,致使原告未能履行与白某某签订的合同,为此赔偿白某某四万五千元的损失。

河南省桐柏县公证处所做的(2013年)桐证民初字第163号公证书一份,以证实原告为履行《采石劳务合同》,于2010年1月10日与路向长签订了《采石场装运合同》,将200万立方的矿石及岩土装运工程交由其承担;因被告未能履行合同,致使原告未能履行与路向长签订的合同,为此赔偿路向长四万元的损失。

第五组:

以证实原告及代理人去重庆找被告所花路费1206元车票,共计10张。

原告给陈某某缴纳的100元电话费发票一张。

以证实被告怠于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为追偿该损失所支出的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收取保证金系陈某某的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009年4月25日,被告委托陈某某前往青海省洽谈有关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开采的劳务工程问题,并出具了委托书,该委托书目的是与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未针对其他第三方。原告出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上下字体不一致,明显是伪造的。其次,陈某某与本案原告等人签订合同系无权处分行为。陈某某伪证了“重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并向本案原告收取3万元保证金,是陈某某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且原告在此行为的实施工程中也有过失。在被告委托陈某某前往青海省签订劳务合同中从未向其授权其设立项目部,更没向其授权雕刻项目部印章,该印章为虚假的。其三,原告在支付所谓的3万元保证金时,未将该款支付到被告的账号上,而是直接支付给陈某某,也是导致陈某某诈骗成功的因素之一,所以原告对该损害结果具有过错。故被告不应赔偿原告所述的赔偿款。应当通过诈骗罪请求公安部门对陈某某进行立案。

第二,即使认定2009年12月25日所签订的《采石劳务合同》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合理。理由如下:首先,该合同没有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所谓的“兰新铁路碎石工程项目订金”事宜,原告向陈某某支付3万元系合同约定外的个人行为,其行为并不能代表被告。第二,原告诉称的“工人、车队、爆破组的损失20余万元”、“原告在青海其余花费数万元”是不合理的。根据《采石劳务合同》约定“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合同签订后,被告从未向原告发出进场通知,也从未要求原告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安全保证金80万元。根据施工的惯例以及事实说明原告根本不可能会发某其所述的损失。

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即缺乏事实依据,也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采石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内容、工程量、工期、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原告为履行合同于2010年4月21日、2010年1月25日、2010年1月10分别与申某某、白某某、路某某签订了相应的《采石合同》和《装运合同》

本院认为:陈某某持被告出具的委托书与二原告签订《采石劳务合同》,被告虽辩称陈某某持有的委托书系伪造且委托权限未包括与他人签订劳务合同,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份委托书系伪造。对于委托权限在委托书中明确显示委托陈某某全权负责青海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露天煤开采工程,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原告据此与陈某某签订合同,是善意相对人,故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且自签订之日起某效,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二原告的损失,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的订金,被告辩称未支付到被告的账户中,但被告青海项目部出具有收据,且加盖有公章,应视为该订金系被告收取,该定金是否到达被告账户是其内部财务管理的问题,故对该30000元定金应当返还。对于原告订金利息的请求,原被告合同约定如2010年3月16日未能开工,甲方退还乙方合同保证金,故应自2010年3月16日起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原告为履行合同召集工程队,但因被告原因该合同未能履行所产某的窝工损失,被告应当赔偿。据原告提供证据,二原告与申某某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4月21日,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2010年3月16日未能开工,甲方退还乙方合同保证金并赔偿损失,故二原告在2010年3月16日后仍与他人签订合同系扩大被告损失的行为,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与白某某和路某某签订合同的时间在2010年3月16日前,系合理行为,且其损失有公证书可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其窝工损失分别为45000元和40000元。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为追偿而损失的花费,系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某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二原告定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止)。

二、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某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二原告损失85000元;

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靳伟克

合同纠纷  合同  民事判决书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