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与丁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27阅读量:(1379)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茂高法金民初字第226号

原告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高州市。

被告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

委托代理人邓耀洲,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丁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协商解决了纠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良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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