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6-01阅读量:(1419)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梅县法民三初字第24号

原告曾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文源,系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 叶 欢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淑惠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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