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是土地所有权证明吗?

发表于:2015-06-17阅读量:(3296)

6月17日,河北省隆尧县北潘庄村退休干部李登顺日前搬家时,从衣柜底部发现了祖上留存下来的清代12张地契和6张房契,大部分保存完好。地契当中有11张是卖契,都盖有官印。地契内容多为卖契人因无钱使用,经中人作证,将地出卖给他人。地契其实就是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据。其中载明土地数量、坐落地点、四至边界、价钱以及典、买条件等,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字盖章,是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那么这就涉及到了土地所有权,接下来就由小编介绍一下有关土地所有权的相关知识吧~

一、土地所有权包括哪些?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但是土地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三条重要的限制:

(一)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三)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一)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二)交易的限制性。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三)权属的稳定性。

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四)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

(五)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

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

(六)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

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地契作为见证我国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历史资料,不仅反映了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同时也真实地反映土地权属变更及对土地的管理制度。土地权属中的另一个重要权利是土地使用权,相关土地使用权文章,请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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