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6-18阅读量:(1687)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红刑初字第642号

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遵义市某某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宋小可,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兴宇,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4)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小可、巴兴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某路“某某鱼香”烤鱼店吃宵夜时,因琐事与同在该店消费的被害人谢某某、余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及杨某发生纠纷。被告人陈某某与谢某某、杨某、周某某相互抓打,被告人陈某某被打后,用折叠刀将被害人谢某某、余某某、周某某、罗某某刺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腹部损伤、周某某腹部损伤评定为重伤,被害人谢某某胸部损伤、罗某某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

另查明,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罗某某3000元、被害人谢某某6000元、被害人周某某31000元、被害人余某某30000元,四被害人书面表示谅解被告人陈某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谢某某、罗某某、余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骆某某、陈某某、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遵义市红花岗某某司法鉴定中心(红)公(司)鉴(法临)字(2014)179、180、181、1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二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到某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结合其己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及本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并相互抓打,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的事实,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应昌

人民陪审员  廖常玉

人民陪审员  古清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玫玫

判决书  律师  故意伤害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