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冒充警察亲吻女孩,是招摇撞骗罪还是诈骗罪?

发表于:2015-07-15阅读量:(2642)

诈骗犯冒充警察亲吻女孩,是招摇撞骗罪还是诈骗罪?

7月9日,一段视频被冠以《疑似汝州执法人员当街做不雅动作与女子调情》的标题在网上发布后,引发社会关注,汝州市执法部门也被卷入舆论漩涡。事后,经过调查得知,两名涉事男子并非执法人员,而且很可能是假冒警察在当地行骗的犯罪嫌疑人,汝州执法部门只是不幸“躺枪”。

冒充警察玩弄他人,甚至欺骗他人感情,是招摇撞骗罪,还是诈骗罪?下面,小编来分析一下。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诈骗罪,是指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罪之间的界限在于: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上面这则新闻中,行为人冒充警察亲吻女孩,我们可做如下分析:

1、行为人在客体上侵犯的是非财产性利益,因为他骗取的是女孩的感情而非钱财,满足招摇撞骗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方面,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以警察的身份欺骗女孩;

3、经事后查证,行为人并非执法人员,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体身份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上,行为人的目的显然是为了玩弄女孩,欺骗其感情,其获取的是非财产性利益。

可以看出,新闻中诈骗犯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小编认为,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故事到这里,小编要提醒各位看客,处在物欲横流的社会,大家需谨慎。尤其是广大女性朋友,小心身边的人和事,谨防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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