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表于:2015-07-21阅读量:(1745)

甘肃省酒某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酒肃巡初字第673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玉门市人,玉门油田职工,。

委托代理人陆宗臣,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焦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

原告王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宗臣,被告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原告因公出国,双方通过QQ聊天工具短暂沟通,经被告要求双方于2013年5月10日在玉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未举行婚礼也未实际共同生活。登记之后原告应被告要求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被告彩礼50000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致使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等50000元;由被告承担涉诉费用。

被告焦某辩称,其与原告2012年5月相识,双方于2013年5月10日自愿领取结婚证,感情基础良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1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举办婚礼亦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遇相恋,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该多从对方、从家庭的角度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给彼此多一点理解和宽容,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安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焦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美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 嵘

起诉离婚  律师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