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的概念、条件及当事人权利

发表于:2015-08-03阅读量:(2730)

合作开发,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参与为前提,以达到共同目标为目的,通常需要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在生活中具有广泛的作用,今天我们就来一起看看何为合作开发合同,它有什么条件以及合同当事人又有什么权利。

一、合作开发合同的概念

合作开发合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参与、共同研究开发完成同一研究开发项目,共同享受效益、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指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觉完全地履行义务为保证的开发研究过程。

对合作开发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以外,专利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转让其专利权时,他方有优先受让权。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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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

从合作开发合同的概念可以概括出合作开发合同应符合的条件:

1、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应当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2、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同出资,出资的多少应在合同中约定。

3、订立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同参与合作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4、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应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其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

三、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以平等主体身份参加合作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在履行各自义务的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研究开发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二)有依研究开发的实际情况,要求作出有利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计划方案的修改的权利;

(三)有权对合作开发投资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有权派员参加各方代表组成的协调指导机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有建议、发言权;

(五)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享有申请专利权,在他方转让权利权时有优先受让权;

(六)声明放弃共有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在他方申请取得专利权后,有免费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七)共同开发研究的各方共同享有开发研究成果,并有在使用、转让中的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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