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山东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10阅读量:(2042)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任民初字第1277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良、胡秀寒(一般代理),山东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山东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其委托代理人马良、胡秀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原名山东某某担保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1日变更为山东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借给被告21万元,并约定每月投资收益金额及每月25日支付收益。被告于2014年9月25日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及业务流程图。业务流程图明确原告投资金额21万元,每月收益金额4200元。被告既是担保人,又是借款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万元及收益。

原告张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信息及被告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2013年9月26日客户回单一份,证明2013年9月26日原告将21万元本金通过中国银行汇入被告的员工李亚林名下。自2013年9月26日起,每次期间都是半年,到期后收益全部收回。本次诉讼的这个半年仅收回三次收益,本金及剩余收益未收取。

3、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担保函一份,证明担保金额为21万元,期限为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同时第六项约定本担保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借款本息及费用时自动生效,证明被告担保没有超过担保期限,本案担保期限应为二年。

4、高庆新账户(账号:45×××31,户名:高庆新)明细清单一份,证明被告从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每月支付原告收益4200元,共汇款三次。

5、业务流程图一份,证明投资人为张某某,被告山东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既是借款人也是担保人。结算日期为每月25日后。

6、高庆新与张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高庆新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山东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原告张某某自其丈夫高庆新的账号:23×××08支取款项21万元,存入李亚林名下21万元。张某某陈述称自2013年9月26日起,与被告签订担保函,每次均是半年,到2014年9月24日,被告均按照约定给付每月收益4200元。2014年9月25日原告张某某作为出资人再次与被告签订“担保函”,约定担保借款本金21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被告制作的担保卡即“业务流程图”载明“投资金额21万元,每月收益金额4200元,结算时间每月25号后”。原告认可收回三次每月收益。

另查明,被告山东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进行了名称变更,变更为山东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山东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通过签订“担保函”、“担保卡”等形式,实际上仍是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1万元,双方之间的关系本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到,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山东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1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每月利息收益4200元,是原被告双方的约定,且不违反“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21万元及利息收益(收益按每月4200元计算,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已经支付的4200元×3=12600元应予以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山东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伯领

人民陪审员  周淑娟

人民陪审员  高美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丽

纠纷  律师  判决书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