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与沧州市某某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表于:2015-08-20阅读量:(1383)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垦民初字第1249号

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英俊,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文博,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某某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

负责人:董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沧州市某某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岱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某某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沧州市某某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某某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英俊、朱文博,被告运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人保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岱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某某支公司的负责人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蒋志刚驾驶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胜利黄河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收费站处,撞至前方顺行李元东驾驶鲁E×××××号三轮农用运输车尾部,鲁E×××××号三轮农用运输车又撞至前方顺行王伟宁驾驶的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三车受损,李元东及乘坐鲁E×××××号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李德虎、付某某受伤,李元东经垦利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垦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志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元东、王伟宁、李德虎、付某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因该交通事故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蒋志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蒋志刚系在履行被告运达公司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运达公司承担。

关于原告付某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付某某与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另一受害人李德虎系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后,李德虎曾向本院起诉,并与运达公司进行协商。付某某与李德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文博也在2013年两次与被告运达公司的原代理人刘忠珂通过电话沟通,其在通话中仅涉及夫妻两人中李德虎一人的理赔事宜,与常理不符,故本院认定原告付某某应当与李德虎一致,即付某某主张赔偿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人保某某支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付某某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791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误工费6350.5元、护理费5362.68元、面容修复费用8000元、残疾赔偿金61812元、鉴定费4800元和交通费600元,以上共计95384.5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付某某赔偿医疗费7919.4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向原告付某某赔偿误工费6350.5元、护理费5362.68元、面容修复费用8000元、残疾赔偿金56312元、鉴定费4800元和交通费600元,以上共计89884.58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某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付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5500元。

四、驳回原告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7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671.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担2032.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某某支公司负担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开天

人民陪审员  王洪光

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欣欣

交通事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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