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莫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6阅读量:(1541)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5号

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四路。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宁志勤,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诉被告莫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志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物业公司诉称:2001年7月1日,康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原告受聘为黄塘东路1号商住楼(即康乐花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为康乐花园业主。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的约定,被告须向原告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但被告拖欠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000.09元、对讲梯灯费96元、路灯费30元、滞纳金510.0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拒不缴纳。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2000.09元、对讲梯灯费96元、路灯费30元、滞纳金510.02元,(欠费从2013年1月计至2013年12月,以后按实际发生计收);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莫某某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肇庆市黄塘东路1号康乐花园第20幢(A2)301、401房的权属人为被告莫某某,该房建筑面积237.5036平方米。

2001年7月1日、2004年12月22日、2012年6月30日,康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某某物业公司先后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书》、《康乐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康乐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为康乐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行为,及时知会原告,并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或通知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住宅房屋的物业服务费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0.65元/月/平方米,楼梯灯电费及防盗对讲系统维护费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每月每户8元,公共路灯电费按实际发生额向全体住户分摊;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未交物业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上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原告某某物业公司为被告莫某某的上述房屋所在的康乐花园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莫某某没有依约付清物业服务费用给原告某某物业公司,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1852.53元(237.5036㎡×0.65元/㎡×12个月=1852.53元),楼梯灯电费及防盗对讲系统维护费96元(8元/月×12个月=96元)。为此,原告某某物业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某某物业公司除要求被告莫某某支付上述欠费外,还要求被告莫某某支付公共路灯电费分摊30元、滞纳金510.02元。

本院认为:被告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对原告某某物业公司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康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某某物业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签订的《康乐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应恪守履行。被告莫某某购买涉案房屋后,享受了原告某某物业公司为其房屋所在的康乐花园小区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莫某某应按照《康乐花园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向原告某某物业公司每月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被告莫某某拖欠原告某某物业公司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1852.53元、楼梯灯电费及防盗对讲系统维护费9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某某物业公司要求被告莫某某付清上述欠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共路灯电费分摊,由于原告某某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分摊金额,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凭有效电费发票另循途径解决。对于滞纳金,实际为违约金,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未交物业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该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违约金的计算应以迟延支付物业服务费造成的损失作参考,损失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考虑到物业管理方的实际情况,其违约金的计算以迟延支付物业服务费造成的损失为基数,在此基数上不超过30%为宜。在本案中计算的违约金,以实际所欠物业服务费1852.53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莫某某应当支付的物业服务费1852.53元支付完毕时止,具体计算方法:1852.53元×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同期贷款年利率×n/12(n为拖欠月份数)×(1+3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1852.53元、楼梯灯电费及防盗对讲系统维护费96元。

二、被告莫某某在支付上述物业服务费时一并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实欠物业服务费1852.53元,从2013年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时止,具体计算公式:1852.53元×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同期贷款年利率×n/12(n为拖欠月份数)×(1+30%)]。

三、驳回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8元,被告莫某某负担23.32元。该款已由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付,本院不另作退收,被告莫某某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直接支付23.32元给原告肇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肖 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玉莹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