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辽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9-06阅读量:(1313)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南三民初字00126号

原告葫芦岛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某某乡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立庚,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辽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某某乡某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佟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耀邦,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葫芦岛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诉被告辽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立庚、张某某,被告宝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耀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签订锅炉维修、锅炉配件购销合同,原告按被告的要求维修锅炉以及供应锅炉配件,总计价款为人民币183415元。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违约,仅支付价款123515元,对剩余的60000元价款拖延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及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按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及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已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本次起诉的内容没有被告工程技术人员的签字确认工程量,事实是原告没有按合同规定完成约定的余下工程量,被告已履行了给付原告相应工程量的工程款。从被告2011年10月24日支付原告最后一笔工程款至今已3年,已超过诉讼时效,也能同时证明被告已将原告的工程款给付完毕,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1年7月至2012年11月间,原被告分别签订了四份维修合同,承接了被告三项的锅炉维修工程项目。

2011年7月,原被告签订15吨蒸汽《锅炉维修工程协议》一份,约定由新源公司对锅炉底部、炉墙和拱、左右侧炉门、炉墙护板进行挖补、拆除、砌筑、更换等,施工工期20天,工程造价110000元。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预付40%,工程进度达到50%时再付30%,工程竣工后点炉达到合同第二条第二条第5项(乙方保证维修后的锅炉,运行的各项指标标准符合规定要求;一年内无断裂、坍塌等。)的效果即付20%,余10%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完工后,被告于2011年7月6日、28日分两次付款4.4万元、3.3万元,计7.7万元,尚余3.3万元未付。

2011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20吨蒸汽锅炉维修合同》一份,工程内容为更换水冷壁管50根(标准与原冷水壁管相符);拆除原锅炉炉拱、炉墙;重新按原锅炉炉拱、炉墙尺寸砌筑,恢复完整燃烧室。工程造价12500元。完工期限:2011年9月10日前交付使用。结算方式:验收合格三天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维修款1.25万元,迟付一天一天,乙方则按合同总额1%比例计算违约金付与甲方。被告将该合全部款项于2011年9月10日全部结清。

2011年11月签订了一份竣工日期为2011年11月16日的15吨蒸汽锅炉改造《维修合同》一份,维修内容为:①烟管清理;②除尘器清理;③烟道清理、改造;④空气预热器清理;⑤整个炉体内砌筑、后拱拆除、维修;⑥更换炉排护铁6块。工程造价47400。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款30%;按维修项目内容完成单项合格验收后付款;质保期为1年,质保合格后余款5%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施工中遇到新情况,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调整,将第②除尘器清理;④空气预热器清理从该合同内容中剔除,因此该合同总价变为3.44万元。被告将该合同价款于2011年11月24日付给原告。

对2011年11月签订了一份竣工日期为2011年11月16日的15吨蒸汽锅炉改造《维修合同》的补充合同,内容为①除尘器清理;②空气预热器清理;③空气预热器换管。造价为2.6515万元。该款未能给付。

上述四份合同总价值18.3415万元。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两张“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进账单(收账通知)、辽宁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进账单(收账通知)”体现出,被告于2011年7月6日、2011年11月24日分别付原告款44000元、34400元,另外原告自诉被告曾付两笔现金3.3万元和1.25万元,加上被告于2012年给原告一张万得宝酒店vip储值卡(卡含金额1万元),被告共向原告支付款项13.39万元,尚欠4.9515万元未予支付。而不是原告主张的6万元的数额。其尚欠款包括2011年7月签订15吨蒸汽《锅炉维修工程协议》中的修理费用的20%和质保金10%计3.3万元,该两笔款项均约定在一年后付清;还包括2011年11月16日签订的的15吨蒸汽锅炉改造《维修合同》的补充合同中的应即时给付的尚欠款1.65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锅炉维修工程协议》、《20吨蒸汽锅炉维修合同》、15吨蒸汽锅炉改造《维修合同》及15吨蒸汽锅炉改造《维修合同》的补充合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进账单(收账通知)、辽宁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进账单(收账通知)、万得宝酒店vip储值卡(复印件)、营业执照、发货票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基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宝丰公司于新源公司签订的《锅炉维修工程协议》、《20吨蒸汽锅炉维修合同》、15吨蒸汽锅炉改造《维修合同》及15吨蒸汽锅炉改造《维修合同》的补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由此形成修理合同关系。新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修理义务,宝丰公司应当给付相应的修理费用。宝丰公司违反合同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至今未给付剩余修理费用,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给付修理费用、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新源公司要求宝丰公司给付修理费用4.95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宝丰公司提出原告没有按合同规定完成约定的余下工程量、没有被告工程技术人员的签字确认工程量及从被告2011年10月24日支付原告最后一笔工程款至今已3年,已超过诉讼时效,也能同时证明被告已将原告的工程款给付完毕的辩解。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1年7月至11月陆续签订了4份合同,其辩解称因原告没有按合同规定完成约定的余下工程量、没有被告工程技术人员的签字确认工程量而未支付款项,这说明原告即违约,那对于这样的违约公司,托修方就不应在其后继续合作,而事实上被告又与原告签定了两个维修合同及一个补充合同,因此原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补充合同,在完工后有被告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并事后用储值消费卡抵账1万元,说明这笔欠款也是成立的;另外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给被告开具的发货票,其后仍然不断向被告索要尚欠款,直至起诉之日并没有中断过,故被告该辩解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市某某有限公司修理费用4.9515万元;

二、被告辽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葫芦岛市某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3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9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951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1月23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葫芦岛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辽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鸿标

人民陪审员  齐家术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耿 介

判决书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