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9-14阅读量:(4937)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包开民一初字第81号

原告郭某,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

委托代理人杨文辉,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黄河路北、阿尔丁大街东。

法定代表人郝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某,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包头市。

委托代理人郑某,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某有限责任公司人事劳资员,住包头市。

原告郭某诉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利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文辉、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2007年9月17日,原告入职被告处,2013年9月10日,原告从被告处离职。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自入职以来,从未享受过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及年休假。原告离职后,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及补偿金,被告当时表示要研究支付加班费及补偿金方案,待方案出台后和其他人员一并解决。支付加班费及补偿金方案出台后,被告并没有按照方案解决原告的请求。原告遂向包头稀土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包头稀土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9日作出了包开劳仲裁字(2014)第73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的内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补偿原告2012年1月9日至2013年9月工龄费补偿款5400元及买断工龄补偿132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8月、9月扣发工资520元;3、被告支付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6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2800元;5、被告支付原告带薪休假工资9000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期间,原告将上述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欠原告的工龄工资28800元。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确实存在工作期间未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及年休假的情形,但这与原告工作在特殊行业有关。被告同意按照规定及原告的考勤记录,酌情考虑给予原告部分带薪休假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双倍工资不予赔偿原告。工龄工资、部分绩效工资依据实际情况可为原告补发。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7日,原告到被告的洗衣房从事洗衣工作,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12月,原告与包头高新人力资源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原告被派遣到被告处继续在洗衣房工作,后原告离职。原告离职后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其在被告处工作时的加班费及补偿金,被告未予支付。原告遂向包头稀土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包头稀土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9日作出了包开劳仲裁字(2014)第73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的内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补偿原告2012年1月9日至2013年9月工龄费补偿款5400元及买断工龄补偿132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8月、9月扣发工资520元;3、被告支付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6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2800元;5、被告支付原告带薪休假工资9000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欠原告的工龄工资28800元。被告也认可欠原告2007年9月17日至2013年9月8日间的工龄工资28800元,并同意支付所欠原告的该工龄工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被告提供的说明复印件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认证后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接受被告安排为被告工作,被告应依法律规定支付原告工资。庭审期间,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未支付原告2007年9月17日至2013年9月8日间的工龄工资28800元,被告的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07年9月17日至2013年9月8日期间工龄工资28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2007年9月17日至2013年9月8日期间的工龄工资28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郭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利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静

劳动报酬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