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企业忽略的八大法律风险

发表于:2016-03-02阅读量:(2957)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违反了法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缺乏防范意识,都会产生法律风险。

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如果企业对于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因为“信任”而忽略风险规避

企业交易中,中小企业对于合同风险的意识相对来说还是较强的,但是中小企业企业家有一个矛盾的传统观念就是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依赖个人信用关系进行交易。但这样也容易因为合同主体存在问题而产生纠纷:1、若对方因情势变化而信用发生变化,将导致“君子协定”和朋友关系一同被践踏;2、(在长期交易合作中,即便是有白纸黑字的合同文本,也有可能因对交易细节的认知、理解上的不同而产生分歧,更何况无任何书面协议,仅凭信任所建立的合同关系。)

不仅限于合同本身的管理,一个完整的合同关系既包含了作为主要权利义务界定标准的合同书,还包含着从订约谈判开始,直到合约履行完毕,乃至善后的持续过程。因此,对于交易行为的法律风险防范应该渗透到交易过程的每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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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设立存在风险而不自知

一家公司的设立,从股东出资协议的签订到住所地的租赁、办理工商登记、用工招聘等一系列过程中,环环存在法律风险。其中,最为常见、也是当前较为引人误解的便是公司的资本认缴制度。当前工商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申请企业登记不用再为注册资本发愁。但是有些人误认为,公司股东(发起人)从此无需对注册资本承担责任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认缴”不等于“不缴”,最终还是要缴。

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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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企业组织形式认识错误

当前世界范围内,各国对企业的组织形式的规定是较为统一的,因我国特有的历史原因,在企业组织形式上的规定与国际通行的分类有些许差异,就我国而言,大抵分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三资企业等。实践中,许多投资者常常忽略对公司组织形式的区分,误以为只要办理工商登记,就是公司。其实不然,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误解:

1、误将合伙企业认为是公司。所谓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与公司最大的区别在于,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个人资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许多投资者常误以为仅以出资承担责任。

2、产权不明晰引发法律风险。比如“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若将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追索到股东的个人的财产。

四、忽略章程范本不通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很多企业往往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中往往出现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大股东良好的公司管理意图得不到贯彻,甚至陷入公司僵局,具体可能导致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对外担保等重要决议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导致无法实施等。

公司章程制定过程时,应充分考虑公司具体情况,包括股东的多与少,公司的性质是否有必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采取何种表决程序更利于公司管理等等。同时,公司章程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予以明确,所谓明确,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必须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同时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

诚如上述,公司章程内容中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问题都要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强制性的规范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以保证其合法性。

五、融资借贷过程中风险意识不足

常见的融资方式由银行借贷、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上市融资(IPO或增发股票)等等。不同的融资方式还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一次融资在不同环节有不同法律风险。比如银行借贷,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及其他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黑洞;民间借贷,可能遭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票据诈骗”或其他金融凭证诈骗等等法律风险。企业要做大做强免不了各种形式的融资或资本运作,在融资项目管理中注入法律风险管理的理念,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六、用工管理不规范

人力资源管理,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直至员工离职,都应该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来执行。但许多企业为了缩短培养过程、迅速抢上新项目等,直接猎进高级人才,并利用这些人从原东家带来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等,这就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或遭致被挖企业的商业秘密、专利等侵权指控。辛辛苦苦或花大代价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脚,企业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这就需要企业通过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协议来约束员工,在人力资源管理上采取措施来防范随时可能到来的风险。企业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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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忽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在人类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标尺。

国外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在本土维权甚至是在全球范围内,如DVD专利权、驰名商标打假等等。国内除了少数企业如永太科技、阿里巴巴等规模较大的企业对知识产权有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外,大多数企业并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关注点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

许多企业的成果常常技术流失,虽然申请了专利,但利用率、产业化、商品化程度都较低。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机制不健全,很容易导致陷入专利“雷区”,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被侵权或者雇员的不当行为导致的知识产权风险,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八、企业解散无视程序

在公司解散过程中,涉及公司清算、债务承担等也会引发大量纠纷。

很多企业在企业解散时,不做清算,将企业资产搬回家完事。殊不知就此设下法律风险的定时炸弹。

公司解散,只有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并注销登记才最终消灭其法律人格。清算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依法进行。

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内部法律关系以终止企业的法律人格;未依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大多数企业只有在遭遇法律风险危机时,才“召见”律师。看待法律问题应该长远,从企业建立之初就应该在每个流程上做风险评估,很多企业无视法律小问题,最后酿成大问题。应该提高在防范法律风险的主动性,解决法律问题的积极性。开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争取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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