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甲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3-18阅读量:(1742)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5052号

原告顾甲。

委托代理人张大乐,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晓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甲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大乐、被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甲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原告父母介绍相识,2006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10日生育儿子顾乙。婚初双方相处尚可、感情还好,2012年初开始,被告对原告变得不好,脾气暴躁,经常吵架。后原告在被告手机中看到被告与一男性有频繁的通话记录及暧昧短信,才知道其在外有男朋友。2013年8月28日,被告在无理取闹一通并打了原告母亲后离开家庭。被告已经无心家庭,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诸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朱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经过六年的恋爱,彼此了解,婚后十多年的夫妻生活,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2012年起,因为生活中的误会及未能及时沟通,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10日生育儿子顾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起,双方因互相不信任,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13年8月28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婚姻基础和婚初夫妻感情是好的,2012年起,由于双方互相不信任,又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就目前的证据难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顾甲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甲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木金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伍怡雯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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