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武诉马某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4-18阅读量:(120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武。

委托代理人李剑瑜,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蕾,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凌。

委托代理人张晓哲,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伟,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武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某武的委托代理人曹蕾及马某凌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哲、王晓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9月,马某凌与吴某武达成口头承揽协议,约定马某凌从吴某武处承接上海大众汽车质保中心和上海市胸科医院病房楼两项工程项目,马某凌向吴某武供应上述工程的部分材料并进行安装。

2012年11月8日,马某凌出具《班组施工任务单马伟林》,就上述两项工程与吴某武进行结算,结算总价为95万元(人民币,下同)。2012年11月9日,吴某武在项目确认签字栏内书写“同意按玖拾伍万元结算工程工作量”并签字。2012年11月29日,马某凌在施工班组确认签字栏内签字确认。

此后,吴某武向马某凌支付50万元。2013年3月6日,马某凌通过律师函向吴某武催讨剩余工程款45万元。2013年4月,吴某武向马某凌支付15万元,尚欠工程款30万元至今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马某凌与吴某武达成的承揽合同虽系口头协议,但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马某凌依约履行了提供材料并安装的义务,吴某武应当向马某凌支付工程款。如马某凌承揽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吴某武可依照法律规定要求马某凌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但吴某武不应以此为由不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因此,马某凌要求吴某武支付工程款余款并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吴某武向马某凌支付工程款30万元;二、吴某武偿付马某凌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均由吴某武负担。

吴某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马某凌定作工程出现严重掉漆现象,存在质量问题,给吴某武造成损失,吴某武有权拒付相关工程款。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马某凌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马某凌负担。

马某凌答辩称,不同意吴某武的上诉主张。马某凌已按约交付全部承揽项目,吴某武并无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应当支付全部承揽款项。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吴某武提供以下证据:1、照片3张,旨在证明马某凌所做门窗存在掉漆情况;2、短信记录,旨在证明吴某武一直以短信方式向马某凌提出门窗的质量问题。

马某凌经质证表示,对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且不属于二审中新的证据。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因对吴某武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无法确认,且马某凌亦未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

马某凌二审中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马某凌与吴某武间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吴某武结欠马某凌工程款事实清楚,原审依法判令吴某武支付所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吴某武在双方结算的施工任务单上签字并确认工作量及价款,此后其又两次支付部分加工款项,本案诉讼中吴某武亦未举证证明其曾就涉案工程质量提出过异议,故现其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欠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吴某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海云

审 判 员 何 玲

代理审判员 盛 萍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琼芳

承揽合同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