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结不成,彩礼能要回吗?

发表于:2016-04-21阅读量:(4346)

在我国婚嫁习俗中,流行了几千年的彩礼和嫁妆习俗早已成为国人缔结婚姻的习惯性程序之一。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这种婚嫁习俗更是普遍存在,并伴随着不可避免的纷争。我国古代传统的风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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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返还彩礼?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国已然废止了事实婚姻的存在,这就有另外一个问题的产生。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许多人在结婚时只按照当地的传统习俗举办婚礼并长期共同生活,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这种立法背景下,一概地赋予一方彩礼返还请求权似乎是有违公平原则的。因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所在地的婚嫁风俗、“婚后”的生活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是否予以返还。

二、什么情况下不予返还彩礼?

登记结婚并且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彩礼一般都不予以返还。未婚同居分手后彩礼酌情返还需要考虑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情况等等。

根据规定,结合实践,具体总结以下几种不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三、彩礼范围的界定

如何界定彩礼的范围是审理彩礼返还纠纷的难点。笔者认为应把彩礼限定于基于婚约和当地风俗习惯而给付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范围之内。

1、给付的彩礼是否基于婚约?彩礼的给付目的在于将来缔结婚姻关系,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各地的风俗不同,方式也不同,其目的是通过一定的形式让大家知晓。实践中以男女双方父母是否见面谈及婚事?是否有订婚仪式?是否宴请亲朋好友?等明确的婚约表示形式来确定。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有上述婚约表示形式之后给付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只要不是基于婚约给付的礼物,都不应当认定为彩礼。如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可能互赠礼物而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以结婚为目的,则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有的数额还较大,这些都不能认定为彩礼。

2、给付彩礼是否基于当地风俗习惯?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人们的婚俗观念已有很大的改变,婚前送彩礼现象几乎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根据男女双方的家庭条件互赠财物。审判实践中应以男女双方或一方家庭所在地是否有送彩礼的风俗习惯来确定给付的财物是不是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

3、给付的彩礼数额是否较大?数额是否较大也应以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综合衡量。实践中,现金彩礼一般比较容易理解,比如见面礼、恩娘礼(感谢父母养育之恩的礼)等,一般都由介绍人转交女方家庭,数额多少不等。但实物彩礼就存在着认定上的困难。比如一部手机,一只手表,是属于彩礼?还是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这就需要结合当地实际,谨慎认定。双方订立婚约后,按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物品,其数额或价值应当符合当地的一般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数额,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彩礼的数额大小还要结合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比如在个人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送给对方价值昂贵的衣物,就不能因为它数额大就认定为彩礼。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或确定婚约后的共同花销,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这些都可以说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彩礼。

四、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两年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

2、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所谓彩礼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指的是,该请求权自何时起产生的问题,应以婚姻关系不能成就为原则。笔者认为,该请求权的产生时间应以婚约关系终止、权利人确信婚姻关系不能成就、同居或者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为准。结合司法实践,彩礼返还请求权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

(1)女方明确悔婚,解除婚约之时;

(2)女方因重大过错,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关系之时;

(3)婚约期间女方因特殊情况发生,将不能与男方结婚或在将来结婚后不能过正常婚姻生活之情况出现时;

(4)婚约期间女方外出下落不明两年或者确认死亡、宣告死亡之时;

(5)解除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之时。

因此,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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