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12阅读量:(1326)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1026号

原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军。

委托代理人周佳怡、陆丽铭,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甲。

委托代理人张乙。

委托代理人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佳怡律师、陆丽铭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乙、陈坚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自2002年开始订立合同,合作模式为联销,特点是包括扣款在内的价款当月结清,供应商派驻工作人员进场直接销售,当时原告的厂编为XXXXXXX、XXXXXXX。从2010年3月17日起双方变更为经销模式,原告的厂编也变更为XXXXXXX,经销模式下的结算与联销模式不同,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原告主张的价款包括了2010年三笔付款与发票金额的差额,属于联销模式下的扣款,双方已经结清上述款项;对于2011年和2012年的差额,系补差费用、EDI费用、销售扣款及返利,另外还有2012年的促销费4,352元。目前原告尚有货物在被告仓库,均为损坏的、无法销售的童车,原告也未能按约派人修理,也未进行降价处理,故应按约退货,现退货金额大于欠付价款金额,故不应再向原告支付价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订立《供销协议》,约定原告必须以市场最低价或市场同等优惠条件向被告供应货物,原告在被告处的厂编为XXXXXXX和XXXXXXX。若被告发现原告以低于被告的进货价供货给第三方或第三方销售的商品零售价低于原告给予被告的进货价时,经核查属实,则视为原告违约,被告有权自行调低进货价,并在应付款中扣除该商品的全部差价总额,同时,原告须支付被告不低于2,000元/次的违约金。双方确定的进货价格应保持稳定,未经被告事先书面确认,原告不得变动价格,价格变动生效前,原告如未能保证被告的要货需求,被告有权按订单金额扣款10%作为违约金,并在下次付款中扣除,如遇价格下调,原告应补偿被告所有库存商品的差额。商品结算期限到期后,被告联销供应商每月18日为结算付款起始日,经销供应商结算付款起始日为每月20日(逢节假日顺延),每月结算一次,凡联销结算凭结算清单和增值税发票于每月10日(含)之前交被告审核无误后,于当月18日(含)起始付款。凡经销结算的付款起算日在每月20日(含)之前,于当月20日起始付款。付款起算日是指以被告收到原告增值税发票之日起算,加上协议所约定的付款天数,即为付款起算日,并按上述约定的时间结算付款。被告付款时可以扣除本协议即相关附件、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应由原告支付的各类款项。各类标准折扣根据原告发票的总金额予以计算。被告最后一次付款须以全部商品销售完毕(或清退完毕)为付款前提,付款时间为清退场完毕后第三个月。协议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协议期届满后,新协议未签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最长可顺延180天,新协议签订后,协议有效期按新条款执行。附件A《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右上角记载为“联销”。2009年,双方订立了与上述内容相同的协议及附件。上述两份合同原告落款处均为“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公章印文。

2010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供销协议》,约定内容与2008年、2009年的协议内容一致,但未约定协议有效期。附件A《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右上角记载为“经销”,原告在被告处的厂编为XXXXXXX,其中第六条退货处理中未作约定,第七条其他约定中注明商品不退货,但原告对残次商品应做好维修工作,对不能修复的商品应做调换或退货,对滞销已有半年以上的库存商品,要做好削价工作,此项工作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各进行一次,按合同付款日不看库比,全额付款等。补充协议:关于对《供销合作协议》——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附件A)中相关条款的补充说明——经销中第2条约定月扣款6%(按月销售额),在每次付款时直接扣除。2011年,双方续签《供销协议》,合同附件A《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中第七条注明约定内容同2010年。上述两份合同原告落款处均为原告公章印文。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2010年开票金额共计454,065.93元,2011年开票金额共计396,061.96元,2012年开票金额共计228,979.55元。其中70,740.67元系被告未按发票金额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0年《供销协议》及其附件、供货发票、进账单、被告提供的2008年、2009年、2011年《供销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就被告未按金额付款的发票举证如下:

一、2010年金额共计4,395.50元

1、2010年1月6日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12,934.88元、备注为“XXXXXXX2009年12月份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1月27日被告付款88,611.54元的凭证,差额为4,323.34元;

2、2010年1月6日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37.72元、备注为“XXXXXXX2009年12月份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2010年3月4日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34.44元、备注为“XXXXXXX2010年2月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2011年金额共计3,397.96元

2011年6月20日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3,397.96元、备注为“XXXXXXX22028331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2012年金额共计76,610.17元,原告确认退货10,381.54元,实际欠付金额66,228.63元

1、2012年1月19日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23,495.5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2012年3月29日被告付款16300.76元的凭证,差额为7,194.83元;

2、2012年2月17日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977.6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2012年5月17日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40,474.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2012年9月24日被告付款40199.94元的凭证,差额为274.86元;

4、2012年6月19日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18,305.7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2012年8月22日被告付款7,488.54元的凭证,差额为10,817.25元;

5、2012年8月17日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10,612.7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2012年10月8日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5,447.43元、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5,239.65元、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4,340.75元、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5,785.08元、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14,755.30元、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4,433.45元、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2,819.7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2012年11月2日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3,911.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认为上述2010年的发票根据备注情况可以看出实际属于XXXXXXX和XXXXXXX厂编项下,发票与付款的差额属于联销模式下的扣费,实际双方已经结清,且原告主张的2010年的发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于2011年金额为3,397.96元的发票,与2012年2月17日金额为977.61元的发票合计为4,375.57元,包括补差费用1,266.20元及2012年1月至3月的EDI费用900元,余额2,209.37元已经支付原告。对于2012年1月19日发票与付款的差额7,194.83元,包括2011年10月至12月的EDI费用900元,2011年销售扣款4,018.19元,合计4,918.19元,被告已经开具号码为XXXXXXXX的发票给原告,且原告已经签收,余额2,276.64元是2011年下半年根据开票金额计算的返利。对于5月17日发票与付款的差额274.86元属于补差费用。对于6月19日发票与付款的差额10,817.25元,包括2012年上半年销售扣款9,917.25元及2012年4月至6月的EDI费用900元。对于8月17日至11月2日的9张发票共计57,345.62元,包括2012年的销售扣款1,928.79元和3,037.64元,2012年下半年六个月的EDI费用1,800元及促销费4,352元。余款46,227.19元未付因原告尚有库存积压在被告处,尚待退货,退货金额大于余款金额。

被告提供了总额为34,335.19元的库存商品清单(均为残次品)、原告出具的委托徐某某、吴某处理与被告业务、结算事宜的委托书、发票号码为XXXXXXXX、金额为4,918.19元、签收人为吴某的费用发票确认签收单、月扣款为6.5%、加盖原、被告公章、无落款日期的补充协议(关于对《供销合作协议》——供应商应付费用协议书(附件A)中相关条款的补充说明——联销)一份,被告另提供了《数据交换合作协议(附件E)》两份,约定被告收取原告信息服务费为300元/月,其中一份加盖原告“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公章印文,一份加盖原告公章印文,但均无落款日期,被告主张系2011年和2012年收取EDI费用的依据。原告对库存商品清单的内容不认可,至现场查看后表示堆放混乱,无法清点,也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原告供应的产品,对委托书无异议,对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有异议,对于两份附件E的签订时间也有异议,不能成为被告的扣费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供应商,被告作为零售商,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应货物,被告向原告提供商品的促销服务、其他增值服务等,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首先,对于2010年的被告未付款的发票金额共计4,395.50元,根据发票的厂编备注内容可以看出,均系原告作为被告联销供应商产生的,合同约定联销结算凭结算清单和增值税发票于每月10日(含)之前交被告审核无误后,于当月18日(含)起始付款,双方的结算是即时的,且原告亦确认被告付款与发票金额存在针对性,双方并非滚动结算,故对2010年的金额,因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对于2011年的发票金额3,397.96元及2012年2月17日的发金额977.61元,被告辩称包括补差费用及2012年的EDI费用,但其未能提供补差费用的计算方式、产生的依据等相关证据,对于2012年EDI费用,尽管被告提供的两份附件E,但结合原、被告2008年至2011年的合同签订情况来看,在联销模式下原告使用的是“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公章印文,在经销模式下使用的是公章印文,且2012年双方也并未订立购销合同,因此应当推定其中并不包括2012年的附件E,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使用了被告提供的数据服务,故被告收取原告2012年的EDI费用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余款已经支付原告,但未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故对上述两张发票的金额合计4,375.57元,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价款。对于2012年1月19日的7,194.83元,被告辩称包括2011年10月至12月的EDI费用900元,2011年销售扣款4,018.19元及2011年返利2,276.64元,根据前述附件E,应当认定2011年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相应的EDI费用,对于2011年的销售扣款,结合被告提供的月扣款为6.5%、加盖原、被告公章的补充协议及费用发票确认签收单,应当认定符合合同约定,对于2011年返利2,276.64元,该款既无合同约定,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确认签收单,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上述价款。对于5月17日的274.86元,被告辩称属于补差费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应向原告承担支付义务。对于6月19日的10,817.25元及8月17日至11月2日的9张发票共计57,345.62元,被告辩称包括2012年上半年销售扣款9,917.25元及2012年4月至6月的EDI费用900元,2012年剩余销售扣款1,928.79元和3,037.64元,2012年下半年的EDI费用1,800元及促销费4,352元,2012年双方并未签订购销合同,因此根据2011年的合同及附件约定,被告按2011年的标准即6.5%收取销售扣款,现原告确认2012年开票金额共计228,979.55元,销售扣款计为14,883.67元,对该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收取的2012年EDI费用,因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促销费4,352元,被告也未能举证说明促销的内容及合同依据,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价款合计7,052元。余款46,227.19元被告辩称用于抵销库存,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所供商品“不退货”,被告须“全额付款”,同时约定对不能修复的残次商品原告负责调换或者退货,对滞销商品进行削价,现被告主张库存均为残次商品,但其既未能提供曾要求原告维修的证据,在合同期内也迟迟未向原告提出过退货请求,且经原告现场查看,被告也未对库存商品进行妥善保管,无法判断商品是否残次及残次的原因,被告以残次商品为由主张退货抵销,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采信,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价款共计60,206.2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价款60,206.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8.52元,减半收取为784.26元,由原告负担116.79元,由被告负担66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洪夏樱

买卖合同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