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花、陶某先诉洛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19阅读量:(1624)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979号

原告:陶某花,女,汉族,19**年*月*日生。

原告:陶某先,男,汉族,19**年*月8日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某涛,男,汉族,19**年**月**日生。

被告:洛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琳,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陶某花、陶某先诉被告洛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李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中旬,原告接到被告电话,告知家中跑水,已漏到楼下。原告立刻赶到永丰园,开锁进屋发现自己未装修屋中厨房位置与客厅位置已积满水。物业管理人员见状,立即跑到位于门外公共走廊处的供水控制室前,开锁打开室门,随即关闭5*1室供水总阀门,水方才停止。当场物业管理人员询问原告是否已申请装修用水,原告告知并没有提交任何申请,房屋一直未曾住人,处于毛坯房状态,没有任何装修改动。根据《永丰园物业服务协议》中的《永丰园装修管理规定》和该小区其他业主的证词,若业主不提交装修用水申请,不缴纳2000元的保证金,物业公司拒绝提供供水。此次漏水导致原告家中胶合板、羊毛毯等物件侵泡损坏,并因此漏水给楼下装修的新房造成严重侵泡损坏,物业也对此拍照、录像。原告认为,此次漏水系被告对5*1室供水总阀门管理不善而造成。期间原告也曾多次要求被告供水,均被被告以未办理相关手续为由拒绝。原告此次并未向被告提交任何申请,也并未收到被告的任何供水通知,却被告知从原告家中漏水,并跑水至楼下,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财产损失。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因管理不善导致漏水给原告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2、判决被告赔偿因管理不善导致漏水给原告造成的赔偿他人经济损失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本案中被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对于两原告的财产损害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一、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若业主不提交装修申请,不缴纳2000元的保证金,物业公司拒绝提供供水”不是事实,开发商交房时,每户商品房的水电都是可以正常使用的,物业公司不会拒绝供水。二、答辩方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永丰园物业服务协议》,其合同义务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维护”。在本案中答辩人对5*1室供水总阀门尽到了维护、管理的责任。5*1室的总阀门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一直能够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物业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永丰园物业服务协议》,也没有任何的过错。三、导致本案中漏水的原因是原告室内水管爆裂,与5*1室的总阀门的质量问题或者是处于开或者关的状态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原因是室内供水管道等相关设备的质量原因或原告自己没有尽到维护管理责任所致。而原告室内水管及相关设备,不是答辩人提供和安装,属于原告私人产权领域,不属于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属答辩人管理范围,依据《永丰园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应由原告自行进行维护管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父女关系,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望春门街15号4幢3-5*1室的业主。被告系该房产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双方于2011年5月1日签订《永丰园物业服务协议》。2013年8月份,二原告的上述房产室内漏水(毛坯房未装修),对楼下的401室住户造成了财产损失。2014年二原告楼下(401室)的房产所有人王雨琦以本案二原告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房屋漏水所造成的损失。2015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4)洛龙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调解书,陶某先、陶某花赔偿王雨琦财产损失共计15000元。现二原告提起诉讼,认为造成室内漏水的原因系被告私自打开入户总阀门所致,要求被告给予赔偿。而被告则称,原告的室内供水畅通,自己没有限制原告的用水,漏水系原告室内供水管道质量问题所致。审理中,因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室内漏水,造成其楼下401室业主的财产损害的事实,因双方均无异议,且有本院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佐证,故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的关键,在于提供证据证明漏水系因被告的不当行为造成,被告存在过错。为此,原告提供了《永丰园物业服务协议》、《永丰园装修管理工作流程》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的日常工作惯例为提交装修申请表、填写临时用水、电申请表及交纳2000保证金等手续后,被告方才给予室内供水,此次漏水原因系被告私自打开入户总阀门,而没有通知原告,造成原告室内漏水。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除证人未到庭仅提供证言外,其他的证据中不能直接反映出其观点成立的条文记载,在《永丰园装修管理工作流程》有条款约定为:“业主提前7天向管理处递交装修申请表,一式二份,业主、管理处各一份存档;填写临时用水、电申请表和装修人员登记表,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该条文中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在业主未入住前,限制水电的供应。另,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是,在处理漏水的当日,采取的措施系关闭入户5*1室的供水总阀门,从而证明原告室内供水管道存在问题,系导致漏水的根本原因。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述理由的成立,而本案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原告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陶某先、陶某花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志豪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