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27阅读量:(11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水刑初字第404号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别名光头、大头,男,19**年**月*日出生于新疆木垒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乌鲁木齐市。因本案于2015年2月9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19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五看守所。

辩护人郭渠江,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莉芸、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渠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9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水磨沟区红山村假日网吧向被害人吴某某索要自己的充电宝时与之发生口角,继而二人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吴某某用啤酒瓶打中赵某某的头部左侧,随后,赵某某用啤酒瓶挥向吴某某前额部致其鼻骨骨折,左颧弓、右眉皮肤裂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面部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微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室(乌)公(水)鉴(损伤)字(2015)026号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王某、包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接处警信息管理查询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赵某某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吴某某有过错,可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米热古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丁  磊

故意伤害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