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01阅读量:(1405)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台温刑初字第457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苏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泽国镇鞋革商城大转盘陈某开的饭店门口发生矛盾争打,后苏某持菜刀,被告人陈某持棒球棍及从苏某手中夺下菜刀对打,两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苏某的头皮创口累计长度达20CM、颅骨骨折、左第3、4掌骨骨折、肢体创口累计长度达15CM以上,损伤程度分别已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二级、轻伤二级。

事发后,经现场群众报案,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陈某及苏某均被送往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治疗,后赶到医院对两人进行控制。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涉案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他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用刀砍对方是以防卫为目的。辩护人辨称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关键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苏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泽国镇鞋革商城大转盘陈某开的饭店门口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陈某先动手推了苏某一把,双方从而发生争打。后苏某先持二把菜刀,被告人陈某持棒球棍及拾起苏某左手掉下的一把菜刀,双方在陈某的饭店门口进行对打,导致两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苏某的头皮创累计长度达20CM、颅骨骨折、左第3、4掌骨骨折、肢体创口累计长度达15CM以上,损伤程度分别已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二级、轻伤二级。

事发后,经现场群众报案,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陈某及苏某均被送往泽国镇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治疗,后赶到医院对两人进行控制。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明于2014年8月7日19时许,他当时在温岭市泽国镇鞋革商城的乡下人饭店里,黄某因陈某占了其鞋革商城里的赌场地盘之事,约他一起去陈某那里要点生活费。后来他们就来到陈某开的饭店里找到陈某,黄某问其为什么前几天都有钱给他们,而这几天没给,陈某说这几天生意不好,黄某说那就归还赌场。陈某说黄某是逃犯身份,要是继续开赌场的话被警察发现会连累陈某。这时他就说他不是逃犯,不如让他开。说完后他就去坐陈某的椅子,陈某听了这话后不爽,就过来推了他一下不让他坐,接着陈某就动手打他,于是双方用拳头打了起来,后他退出陈某的店里来到马路上,陈某还追了出来,而且还有两个人跟在其身后,他火了就来到乡下人饭店里拿了两把菜刀出来,这时陈某看到他拿菜刀后,也去店里拿来一支棒球棍,陈某拿棒球棍打他,他用菜刀挡,但是他的左手被他的棒球棍挥到了,左手握着的菜刀掉在地上,接着双方又开始在陈某的饭店前互打了。后来他被陈某打倒在地,然后陈某拿起他掉在地上的菜刀往他身上砍,他也用右手握着的菜刀往陈某身上砍。互打结束后他身上流了很多血,就被黄某送医院去了。

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7日19时许,他和苏某来到泽国镇鞋革商城附近陈某开的饭店里找其讨点生活费。因他在鞋革商城的赌博场子让给陈某开了,故原先来找陈某,其都会给个两三百块钱,可最近几天都没给了,于是他就和其商量可否将赌场交还给他开,但陈某说他是逃犯,不能搞,否则会连累其。这时候苏某喊了一句不如让他(指苏某自己)来开,陈某听到这句话火了就动手打苏某,然后他俩就打了起来。没一会儿,双方分开了,陈某去店里拿了一支棒球棍,苏某去斜对面的一家饭店里拿了两把菜刀过来,然后他俩又开始打了起来,他试着拉开他们,但是拉不开。后来他想自己是逃犯,过会派出所的人过来看见肯定要抓他的,于是他就走了,但没走多久回头看苏某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就回去把苏某送进医院。后来派出所警察过来知道他是逃犯,就把他带回派出所了。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供述于2014年8月7日19时许,他正坐在他所开的位于泽国商城大道大转盘上的“老四川冷锅鱼”店门口的躺椅上,苏某过来就坐在他所坐躺椅的扶手上,他于是站起来不让其坐,并先动手推了苏某一把,然后双方就吵起来了,期间还互相推搡了几下。之后苏某就往街对面跑了,大概过了两、三分钟的样子,他看到苏某每手各拿一把菜刀,从街对面跑过来,他看到不对劲,就从店里拿了一根棒球棍后回到店门口,这时跑过来的苏某拿菜刀往他身上砍,他就先用棒球棍挡,然后用棒球棍朝苏某身上挥,具体打在苏某哪里他已记不清了。后在苏某朝他砍来,他往后退的时候,身后碰到东西不小心跌倒在地上,他就扑过去抱住苏某的脚,并把其摔倒在地上,然后他们就扭打在一起,过程中他将苏某其中一只手上的菜刀扳掉而落在地上,然后他捡起这把菜刀,双方在扭打中用菜刀互砍。后他又把苏某另一只手上的菜刀也夺了过来,然后他们就站起来分开了。在他们扭打的时候,周围有人围过来看。

4、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病历,证明被害人苏某就诊、医治的有关情况。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1)被告人陈某的损伤系外力所致,其头部、肩部、腹部及右膝瘢痕边缘整齐,周边未见挫擦伤痕,符合锐器损伤特点。其体表多个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被害人苏某头部、肢体等损伤,瘢痕边缘整齐,周边未见挫擦伤痕,符合锐器损伤特点,其头皮创累计长度达20CM、颅骨骨折、左第3、4掌骨骨折、肢体创口累计长度达15CM以上,其损伤分别已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二级、轻伤二级,其左手受伤后六个月复检。

6、情况说明,证明作案工具寻找结果等有关情况。

7、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情况。

8、抓获经过证明,证明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于2014年8月7日19时16分接到匿名报警,称在泽国鞋革商城大转盘处有人持刀互砍,后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两人均已被送往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14年8月13日,民警在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部8楼15号病床抓获被告人陈某。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互相印证。

关于被告人陈某辩解他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用刀砍对方是以防卫为目的以及辩护人辨称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关键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经审查,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苏某的打斗是在陈某先动手推了苏某一把后发生的,后在双方互殴中虽系苏某首先使用凶器(二把菜刀),但陈某亦持棒球棍及拾起苏某掉下的一把菜刀进行打斗,并致苏某多处受伤。在互殴中,双方都是出于主动,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因此,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涉案的事实当庭供认,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加以佐证,因此,证明被告人陈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所以,被告人陈某辩解他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用刀砍对方是以防卫为目的以及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关键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辩称,均有悖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鉴于本案被害人有较大过错,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瞿晓轩

人民陪审员 狄继武

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张佳仪

故意伤害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