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06阅读量:(1295)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南民初字第6416号

原告吕××,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宇,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原告吕××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继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由于家庭环境,生活理念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经常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在近两年对婚姻是否有必要存续的问题多次协商,并于2014年间口头达成协议,均同意离婚,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协议离婚。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认识时间很长,虽然我在异地工作,但是并不能导致我与原告夫妻感情破裂。我自2012年底至北京工作,每周周五回家,我与原告在生活上虽然有些观念不同,但是并未到离婚的地步,在北京时我也给原告打电话进行沟通。所以现在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被告于2012年9月前往北京工作,原被告于2014年初开始分居至今。在此期间,原被告曾协议离婚未果。现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仍愿意挽回婚姻。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一经缔结,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冷静化解矛盾而不应以不适当的方式解决问题。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理由不充分,因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冷静分析婚姻生活过程中产生问题,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亦希望在异地工作的被告能够更多地关心照顾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继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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