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开具红字发票

发表于:2016-06-07阅读量:(2756)

近年来,不少的企业因处理销售返利的做法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被工商行政或司法机关认定为商业贿赂中的回扣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使用工商部门开具的红字发票,能有效避免正常的销售返利行为,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是提供回扣、商业贿赂。

一、红字发票的法律规定

《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购货方必须就返利所对应的进项税金作冲减处理。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1279号):允许了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明确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法条显示,事后销售返利可以采用,也必须采用红字发票。当发生事后销售返利时,购销双方均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方式执行,销货方应开具红字发票,扣减其销项税额,购货方应将该红字发票入账,扣减其进项税额。

二、销售回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送审稿)》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商业贿赂行为:(二)经营者之间未在合同及会计凭证中如实记载而给付经济利益。《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也规定了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基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账外暗中”“是否明示如实入账”是判定折扣与回扣的区分标准。

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理解在发生销售折扣、折让的情况下,明示如实入账是指:

(1)、 如果发生即时折扣,则须在销货时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 如果发生事后折扣,即目前企业常用的达到购买指标后予以部分返利的做法,销货方应开具红字发票(发票金额等同于返利金额),扣减其销售收入,购货方应将该红字发票入账,扣减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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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具红字发票的程序

当返利行为发生后,过去,需要由购货方携带填写好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出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获得一个新的发票代码。随后,由购货方将第二联交销货方,由销货方根据返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为购货方的记账凭证,冲减其购货支出以扣减其进项税额;销货方则将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其记账凭证,冲减销售收入以扣减当期销项税额。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取消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纳税人可直接通过网络或办税大厅将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销货方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的程序。

会计信息是企业内外经济活动有据可查的凭证,具备较强的法律效力。工商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会计信息显示的内容是重中之重。因此,企业在进行了合法的事后返利活动后,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并将之在会计信息中记录在案。以此规避工商部门可能造成的误判,及其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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