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杜××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08阅读量:(372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青刑初字第0274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曾用名丁X。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凯,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原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总务。该被告人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同斌、徐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犯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杜××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X及其辩护人周凯,被告人杜××及其辩护人卢同斌、徐禄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丁X在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公司总务被告人杜××,通过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和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范××,利用多开运输发票,多向范××支付运输费,后再由范××将多出的运输费返还的手段,套取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32万元,后二人将赃款俵分。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丁X被抓获归案,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杜××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杜××现已将分得的赃款退还。

另查明: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丁X在担任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向天津东日晟机电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委托天津永新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装修厂房的机会,向天津东日晟机电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一×索要财物,非法收受财物567947.65元。

2013年7月份,被告人丁X利用担任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通过天津银雪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一×,以支付垃圾处理技术服务费的名义,虚开35万元发票到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报账,并将套取的35万元占为己有或使用。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丁X犯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杜××犯职务侵占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丁X供认2013年1月至9月间职务侵占的32万元和2013年7月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35万元,对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6万余元不予认可,未辩解。被告人杜××供认被指控犯罪事实,未辩解。

被告人丁X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X对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被告人丁X通过”银雪”套取”某”的35万元认定不准确,因为”银雪”得到18万元;被告人丁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杜××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杜××系从犯,请求对被告人杜××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丁x在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公司总务即被告人杜××,通过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和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范××,利用多开运输发票,多向范××支付运输费,后再由范××将多出的运输费返还的手段,套取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32万元,后二人将赃款俵分。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丁XX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杜××被传唤到案。被告人杜××现已将分得的15万元赃款退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杜××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另查明,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丁x在担任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向天津东日晟机电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委托天津永新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装修厂房的机会,向天津东日晟机电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一×索要财物,非法收受财物567947.65元。

2013年7月份,被告人丁X利用担任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通过天津银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何一×,以支付垃圾处理技术服务费的名义,虚开35万元发票到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报账,并将套取的35万元占为己有或使用。天津银雪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一×现将被告人丁X给其的三年租金18万元及相应利息6000元退回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单位负责人潘X、近x陈述,证实公司总经理被告人丁X和总务被告人杜××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钱财的情况。证人何一×、何二×证言,证实被告人丁X以支付垃圾处理技术服务费的名义虚开35万元的情况。证人范××、黄××、李××、刘二×证言,证实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运输费有关情况及被告人丁X、杜××让其多开费用情况。证人刘一×、刘三×、孙××证言,证实被告人丁x向其索要财物,刘一×认为有利可图,通过刘三×银行卡转给被告人丁X个人银行卡上567947.65元。证人张一×、张二×、钱××证言,证实被告人丁X的有关情况。证人郭××证言,证实被告人杜××银行卡的使用情况。证人信X证言,证实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情况。被害单位出具的公司性质及被告人丁X、杜××的职务证明。被告人杜××退赔情况,刑事谅解书。

2.书证,证实被告人丁X、杜××被抓获的经过、无前科证明。被告人丁X检验报告单及诊断证明。有关人员身份证明。

3.天津银雪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永信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天津东驰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银行查询明细。

4.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丁X租赁车间的情况。

5.被告人丁X、杜××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丁X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应具有清廉义务,但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租赁厂房和厂房装修过程中,非法向他人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X的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丁X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证据不足,认为认定被告人丁x套取”某”35万元不准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在职务犯罪中,被告人丁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丁X、杜××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丁X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杜××积极退赔其分得的赃款,并得到被害单位谅解,可作为酌定情节考虑。被告人杜××被公安机关传唤时,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其一定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动投案,故不属于自首,被告人杜××辩护人认为杜××系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

被告人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继续追缴赃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耿 莹

人民陪审员 翁长来

人民陪审员 韩恩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炎锰

受贿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